立院初審通過 公共場所持制式槍砲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將自首後「必減刑」改爲「得減刑」。(翻攝自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直播)

爲遏阻持槍於公共場所開槍行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初審通過《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持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將自首後「必減刑」改爲「得減刑」。

初審條文增訂,持制式槍砲於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的場所開槍射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非制式槍砲,在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或是朝公共場所、公衆得出入之場所開槍射擊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民進黨立委羅美玲表示,因應近期多起槍擊案件都是使用改造的槍枝與彈藥,內政部與多位委員也提出修法草案,將槍砲彈藥及主要組成零件納入管制,並提升槍砲彈藥審認爭議諮詢小組的位階、增加公共場所的開槍規定與業者的行政檢查。

在會中,國民黨立委遊毓蘭則指出,現在技術越來越精良,真槍與模擬槍、玩具槍的區別越來越小,可能都只有槍管、一些零附件的差異,其餘部分模擬槍、玩具槍都幾乎與真槍相差無幾,但是,民間合法的生存遊戲、射擊教育、玩具槍娛樂業者,以及這些產業發展,也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財產權之一,現在修法全部禁止模擬槍,讓人有種寧可誤殺一百、不願錯放一人的感受,這樣的修法恐怕有矯枉過正之嫌。

此外,爲加強溯源管理,避免經許可製造的槍砲、彈藥及模擬槍主要組成零件外流,初審條文明定,警察機關爲查察槍砲、彈藥、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及其主要組成零件,得派員進入製造、儲存或販賣場所,就零組件、成品、半成品、各種簿冊及其他必要物件實施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