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籍法》修正案 加強延攬優秀外國人才

林右昌指出,面對國際人才競逐挑戰,爲使優秀外來人士歸化我國更友善便利,這次修法放寬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申請歸化居留年限,從現行的每年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的事實繼續5年,放寬爲繼續2年,或曾在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5年以上,無須每年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

內政部表示,爲感謝殊勳外籍人士長期在臺居留奉獻,在醫療、社福、教育等領域,以及對偏遠鄉區的奉獻,這次增訂有「殊勳」於我國的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申請歸化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1,200元。

此外,內政部也新增無國籍兒少被社福機關或機構監護者,可由其監護人主動協助申請歸化,以符兒少最佳利益,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7條保障兒童取得國籍權利。林右昌說明,因應民法成年年齡調降爲18歲,這次修法將條文涉及外國人「未婚未成年」部分,改爲「未婚且未滿18歲」,以明確界定。

另考量現行規定,無國籍兒少僅可由國人養父、養母代爲申請歸化,爲完備保障未成年兒童權益機制,這次新增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爲其監護人,也可代爲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將可更完整落實政府保障兒童取得國籍的權利。

內政部補充,這次修法也配合地方制度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選公職人員,即其區民代表會代表及區長,具外國國籍並擔任我國公職者,由直轄市政府解除其公職規定,以完備選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