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假出勤 僱主須給薪補假
勞動部舉例,勞僱雙方約定星期一至五爲工作日,星期六爲休息日、星期日爲例假,假設月薪3萬6千元,每月工作30日每日8小時,則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爲150元,若於4月3日至6日連假期間出勤,則4月3日(兒童節補假)及4月4日(清明節)屬於國定假日,僱主須加發一天工資,也就是150元乘以8小時的1200元。
若4月5日「休息日」出勤,需給予加班費,其算法爲前2小時給予基本薪「額外」的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後續時數給予一又三分之二,則出勤8小時,可獲得1900元薪資;4月6日則爲例假日,依規定勞工不得出勤,除非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否則僱主不得要求勞工上班。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不見得均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僱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的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強調,2025年民族掃墓節及兒童節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僱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