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瑋婷/期許法院看見警界中的多元性別壓迫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蓄髮被記申誡考績丙等提告,北高行判敗訴,左爲律師郭德田。(圖/記者張曼蘋攝

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警員葉繼元,因蓄髮遭上級於2015年間記17支申誡,年度考績丙等。當事人不服提出複審,保訓會駁回,10月26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簡稱「北高行」)又以尊重行政機關之判斷爲主要理由,判決葉繼元敗訴。對於北高行這樣的判決,我們覺得非常失望。

法治國家中,法院負有人權守護者職責,在行政機關違法、犯下侵害人權之作爲時,法院應加以指正。葉繼元的案子性別人權的指標性案件,法院的判決可以推進,也可以阻礙性別人權之發展

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之規定「僱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升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2007年該法第7條的修正理由即明文指出:「條文所稱『性別』,除了指性別的生理特徵外,亦應包含對性別的刻板印象,如生理特徵爲男性者之於豪邁;生理特徵爲女性者之於溫柔等。」這個修法理由,其實是納入了「多元性別」的概念,人不應該因其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別氣質而遭受差別待遇。而這個修法理由的背後,堆疊了許許多多不符傳統生理性別、性別認同、性別氣質的人們的苦難,生活中細密的性別檢查、性別懲罰,甚至性別騷擾。

《警察人員儀容禮節環境內務重點要求事項》規定男警不得蓄長髮,蓄髮看似小問題,但它其實構成了性別自我認同的重要一環。對於認同並符合傳統性別氣質的人們來說,男警不得蓄長髮可能很理所當然,也不會對他們造成困擾,但這項規定卻會造成不符傳統性別認同與氣質者的痛苦,甚至引來諸多的人際壓力、歧視和懲罰。這很明確就是對於多元性別者的差別待遇。一句「尊重行政機關」,意味着放任、無視多少苦難,法院知不知道?

本案仍可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而葉繼元也會上訴。我們期待最高行政法院能看到法律活生生的人、活生生的苦難,作出維護性別人權的指標性判決,讓《性別工作平等法》能夠真正落實,臺灣能真正成爲一個人權國家!(本文轉載自民間司改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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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瑋婷,司改會專案研究員。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