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動物絕育TNVR入法 農委會:僅爲方法之一「無助改善人犬衝突」

農委會表示,有效的人道犬隻族羣管理,必須因地制宜,並非單一策略通案適用。(圖/新北市動保處提供)

記者許展溢臺北報導

立法院今(25日)召開遊蕩動物TNVR(捕捉、絕育、施打疫苗、釋放)入法公聽會,農委會表示,國際間針對有效的人道犬隻族羣管理,強調其必須因地制宜,並非單一策略通案適用,TNVR僅爲方法之一。另法律是對「人」的行爲進行管理,捕捉、絕育、回置無主犬,是目前儘速控制外面犬隻族羣數量的短期技術性作法,不宜訂爲長期、常態性的行政機制,同時TNVR無助於改善民衆特別關注遊蕩犬衍生的人犬衝突問題

農委會說明,現行地方政府進行遊蕩犬族羣控制減量工作,最主要的限制是執行人力資源不足,而實務上,並不會因爲修正動保法再課予縣市更多法定職責,就能促成地方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人力或預算擴編,反而可能導致縣市基層工作人員難以負荷不斷累增的法定要求,更爲頻繁離職調動,不利整體動保工作進行。

農委會指出,國際針對犬隻族羣管理原則,需以科學實證掌握問題根源、確實建立評估機制、不斷滾動檢討、相關策略均須同時考量犬隻、人與環境,而非僅關注犬隻,而是要建構在管理人的行爲纔能有效,並不存有單一通用模式與策略,故應更強調犬隻族羣管理需要之因地制宜。

▲農委會表示,地方政府進行遊蕩犬族羣控制減量工作,最主要的限制是執行人力與資源不足。(圖/記者許展溢攝)

農委會表示,動物保護法於89年公佈施行迄今,對應的犬隻族羣管理措施,前端針對「人」的行爲進行源頭管理:養犬強制寵物登記及負有絕育管理繁殖之責任、特定寵物業者管理、嚴查棄養;後端有收容認養機制,推動多元領養設置與改建公立動物收容處所、下鄉三合一(寵登、絕育、施打狂犬病疫苗)及TNVR,並不斷推動公私協力以協助縣市嚴重不足之執行人力。

農委會強調,另爲促使有限資源更有效運用,108年起督促縣市政府建立轄內犬羣公安風險熱區,集中資源於熱區,全面清查處置犬隻,區內逐戶辦理家訪,家犬全數寵物登記、實施繁殖管理與不放養,善盡飼主責任,落實動物保護法賦予飼主責任之規範,飼主履行法律之義務;針對無主犬隻,採取與當地人士溝通合作,有效執行捕捉、絕育、釋回;對於有行爲問題之犬隻,則捕捉移除收容,進行有系統、科學性的犬隻族羣管理。

農委會最後表示,目前因面臨城鄉差距、當地民衆飼主責任觀念及縣市政府投入動保資源程度,導致各縣市執行犬隻族羣管控成效不一,均非修正動保法可以解決,實際上需要的是更多民間團隊的參與及支持,不斷擴大公協私力,讓全國更多區域能同步進行科學且系統性的犬隻族羣管理工作,纔是早日改善我國遊蕩犬處境,讓社會不再受困於人犬衝突問題的有效解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