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酒沒貼警語將「連續開罰」直到改善 明年元旦上路

國庫署副署長顏春蘭展示合格警示圖文。(圖/記者徐珍翔攝)

記者徐珍翔/臺北報導

超商、賣場餐廳酒販場所注意了!自明(2016)年1月1日起,任何場所只要販賣酒品,都必須標示「飲酒勿開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等3項警示圖文,且字體符合規範財政官員強調,違者將「按次」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且連續開罰、直到改善爲止。

國庫署副署長顏春蘭30日表示,立法院自去年6月已通過菸酒管理法修正條文,凡販賣酒品業者,都必須在營業場所的「出入口」,或者像是收銀櫃臺、營業廳牆面等「消費者清楚可見之處」張貼三大警示圖文,分別是「飲酒勿開車」、「未滿18歲者,禁止飲酒」、「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18歲者」,且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3公分,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

顏春蘭強調,該案通過至今約有1年半左右的「宣導期」,給足業者因應時間,如今宣導期已過,自明年1月1日起,國庫署及各地方政府財政單位都將派員市面上抽查,一旦被查獲或遭檢舉,都會立即開罰,金額對業者而言「滿痛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且採「按次」開罰方式,持續罰到業者改善爲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