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房屋要自費公證 房仲業:不知道公證人作用在哪

▲未來買賣房屋契約,必須先找公證人公證,圖爲房仲消費者看屋照。(圖/記者葉佳華攝)

記者陳佩儀臺北報導

司改國是會議第二階段分組討論將在下週一開始,法院今(18日)指出,將協調法務部訂定民法第166條-1的施行日期,未來買賣房屋的契約,必須先找公證人公證,對此,房仲業者表示,未必有其必要性,而且就目前資訊來看,還不知道這個公證人的作用在哪。

司法院今天下午宣佈推動「立即可行的有感司改」,提出一些不必提到國是會議討論,其中一項就是「買賣房屋的契約,必須先找公證人公證」,未來不僅可以減少糾紛,避免日後雙方官司,也可減少相關訴訟數量,不過缺點就是,也會增加房屋買賣交易成本

對此,中信房屋副理江龍名錶示,先撇開增加購屋成本不談,這個房屋買賣的公證人,他所要擔負的責任是甚麼?作用到底在哪?這點目前不清楚,還尚待釐清

江龍名說,若這個公證人,未來發生糾紛要負連帶責任,當然是多一個保障,但這就跟「作保人」一樣,難尋;反之,若公證人只是蓋章而已,最後遇糾紛時,還是得上法院取得判決,那對消費者未必會產生什麼保障,只是多了一筆支出。

江龍名指出,這條文在司法院躺了10幾年,現在時空背景早已跟當年不一樣,早期房屋買賣因資訊不透明,交易糾紛非常多,現在除非是雙方私底下交易,不然現在都有層層關卡在把關,如房仲、代書以及履約保證,都是在爲雙方交易安全做把關,現在又要多一個公證人制度,未必有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