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記者上門與企業“洽談合作”,多人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刑

冒用媒體記者身份上門與企業“洽談合作”,迫使被害企業與自設公司簽訂輿情服務協議,收取企業費用,多人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刑。

12月25日,最高檢發佈5起檢察機關依法懲治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朱某某等人敲詐勒索案入選。

案情顯示,2017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朱某某、孫某某、周某某、陳某某、曾某某等人以“反傳銷”“防騙”爲名,結夥利用網絡實施敲詐勒索。該團伙利用企業存在的經營漏洞和問題,專門編寫、發佈標題爲“某公司涉嫌以消費爲名進行傳銷”“某公司涉嫌股權非法集資”等負面輿情文章,通過短信直接發送至被害企業負責人及員工,或發佈至自建的“某某觀察”“某某財訊”“某某財經”等網站,供他人轉載,形成對企業的負面輿情。

被害企業提出刪帖要求後,朱某某等人拒不刪帖或者故意拖延放任輿情擴大,並明示或者暗示可以簽訂“合作協議”快速刪帖。爲消除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良影響,被害企業被迫與朱某某等人簽訂“合作協議”並支付刪帖費用,朱某某等人得手後即將負面輿情文章刪除。

2017年至2023年,該團伙採用上述手段先後對註冊地位於湖南、四川、北京等地17家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網絡信息公司進行敲詐,犯罪金額達人民幣66萬餘元。

2023年12月20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檢察院以朱某某、孫某某等五人涉嫌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2024年3月26日,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認定朱某某等五人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至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萬元至一萬元。被告人朱某某、周某某、陳某某、曾某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訴,2024年6月17日,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高檢介紹,該案涉及企業多、時間跨度長,犯罪手段複雜且隱蔽,涉案證據大部分屬於電子數據,極易滅失和篡改,證據收集、調取難度大。檢察機關應邀提前介入偵查,圍繞偵查思路與證據標準提出意見:一是緊扣犯罪特徵、作案模式、資金流向,提出從收款賬戶反查被害企業的偵查思路;

二是重點收集負面輿情文章、溝通協商記錄、資金轉賬流向等關鍵證據,通過書證、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等客觀證據印證、補強,構建完整證據鏈,全面查清案件事實。

審查逮捕階段,朱某某等人以輿情服務協議是市場經營、輿論監督行爲提出辯解。對此,檢察機關着重審查朱某某等人前後行爲關係、發佈文章的真實性、涉案資金流向以及後續協議履行情況等客觀證據,全面查明該團伙幾種犯罪手段:

一是“短信直接敲詐”,即直接將“負面文章+鏈接”的短信發送至被害企業負責人及員工手機,誘導、暗示企業支付“費用”進行刪帖;

二是“輿情造勢敲詐”,即通過註冊、使用微信公衆號、知乎等自媒體賬號,搭建小型網站,大量發佈並相互轉載企業負面輿情文章,形成企業負面輿情壓力,在被害企業提出刪帖要求後置之不理,迫使企業付費快速刪帖;

三是“冒名上門敲詐”,即冒用媒體記者身份上門與企業“洽談合作”,迫使被害企業與自設公司簽訂輿情服務協議,收取企業費用。在查明朱某某等人犯罪手段、行爲性質的基礎上,檢察機關依法對朱某某等四人批准逮捕。

庭審中,針對被告人提出部分被害單位已經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刪帖,且民事案件庭審中已經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承諾刪帖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二者系經濟糾紛,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辯護意見,檢察機關通過出示被告人發佈負面信息造成的傳播量、實施脅迫行爲的短信、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被告人索取財物的有罪供述等證據,指明所謂的“輿情服務協議”相關行爲並非合同糾紛,而是以合同爲名實施的敲詐行爲,部分被害單位提起民事訴訟的維權行爲,不影響被告人的行爲性質認定。經審理,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指控意見並作出判決。

最高檢表示,檢察機關辦理此類案件,應當區分並實質判斷行爲人的行爲模式,着重從行爲人有無實施威脅行爲,服務協議是否實質履行、服務事項是否有客觀需求和等價性等方面對“輿情服務協議”性質進行實質審查,全面認定事實、準確適用法律。

同時,辦理涉網絡敲詐勒索案件,檢察機關要注重加強與公安機關以及網信部門的信息共享,完善行刑銜接雙向機制,對於未達到刑事立案條件,但符合行政處罰條件的,及時移交線索,協同形成打擊合力,全面整治網絡違法犯罪亂象,有效淨化網絡空間,有力遏制網絡犯罪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