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港輪胎老臣收回扣5.6億進監牢 出獄後還能領退休金460萬!

南港輪胎老臣陳啓清出獄後,沒收到公司退休金,請求未果因此提告,法官認爲陳男有理,判公司應如數給付共460萬餘元。(示意圖/pixabay)

記者孫於珊/臺北報導

在南港輪胎公司工作36年的資深員工資材經理陳啓清,出獄後發現沒收到460萬餘元退休金,追討也未果,因此告上法院。臺北地院審酌後,認爲陳男有理,因此判他勝訴。可上訴。

陳男從1995年擔任資材部協理開始,就與妻子合謀,向供應廠商收回扣5.6億元,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罪等罪羈押禁見,最後被判刑5年,併科罰金1500萬元確定。陳男2016年4月7日入監服刑,2018年1月17日假釋出監。

陳男主張,他出獄後申請勞工保險給付時,發現公司並未結清勞退舊制的退休金給他,於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公司請求舊制退休金,但公司卻以「退休金請求時效已完成」爲由拒絕給付。

陳男強調,他自1978年4月7日即任職,至2003年4月6日止,就已符合《勞基法規定連續工作25年的自請退休條件,僱主就算已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也不影響勞工可依法請求舊制退休金的權利,公司應給付他460萬餘元退休金。

公司的委任律師辯稱,陳男升任資材部經理後,雙方已轉爲委任關係,不存在僱傭關係,依此計算,陳男的年資僅19年餘,不符合《勞基法》規定的工作25年自請退休要件

律師還說,陳男濫用職權向廠商不法索取鉅額回扣,公司長期矇在鼓裡,已嚴重違背公司的信任,造成公司重大損失,若他還能與其他兢兢業業工作的勞工同領退休金,顯然不公平也不適當,依學者見解,陳男的期待權不值得受保護,舊制退休金的請求權也不得保留,甚至屬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又縱使陳男得向公司請求給付舊制退休金,也應減半爲230萬餘元,以維公平正義

律師也指出,陳男舊制退休金請求權已過時效,應自陳男被解僱的次月起算5年內提出,雖然陳男說他遭羈押禁見,無從知悉自己已被解僱,但陳男的兒子已代他收受公司寄送到其戶籍地法律文件,未予退件,因此終止勞動契約的意思表示,已生送達效力

法官審理後認爲,雙方仍屬僱傭關係;公司提出減少5成退休金部分,則無相關法律規定;陳男2015年3月16日經法院解除禁見後,纔有可能經由家人轉交或轉知解僱信函內容,舊制退休金請求權並未超過5年的時效。

法官還說,陳男請求退休金與他被判刑入獄是兩回事,且陳男除已服刑完畢,也與公司達成和解,賠償近7億元,退休金的請求並無權利濫用、違反誠信原則,因此判陳男勝訴,公司應如數給付退休金460萬9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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