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簽字離婚後又喊無意願 涉僞造文書二審逆轉

臺東柳姓男子外遇離婚後,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並佯稱無離婚意願,判決離婚無效,臺東地方檢察署接獲告發,認定柳男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蕭嘉蕙攝)

臺東柳姓男子外遇離婚後,不滿辛苦買下的房,淪爲前妻與新歡的愛巢,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訴,欲取回房產,並佯稱無離婚意願,法院判決離婚無效,檢方接獲告發柳男自行僞籤離婚協議書,涉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提起公訴,一審判決僞造文書,上訴二審逆轉勝,獲判無罪。

柳姓男子4年前外遇被抓包,左姓前妻提出離婚,由蕭姓、潘姓友人當見證人,於離婚協議書見證人欄位簽名,隨後他與前妻各自簽署畢,至戶政事務所完成離婚登記,並將子女監護權及原先登記於他名下的房產均歸前妻所有。

然而,柳男得知前妻離婚後不久另結新歡且同居,他不服氣往日打拚積累的房產,由外人坐享其成,向臺東地方法院家事庭提起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法院調查事證過程中,得悉柳男始終無離婚真意,臺東地方檢察署接獲告發,認定涉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嫌,提起公訴。

柳男不服一審判決有罪,上訴二審。他辯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中,爲了勝訴取回財產,纔會佯稱並無離婚真意,但簽署離婚協議書並和前妻一起去辦理離婚登記時,確實有離婚的真意。

蕭姓、潘姓友人證詞均指出,柳男說要離婚,請他們在離婚協議書證人欄內簽名,但沒說明離婚原因,他們事後也沒有跟柳男前妻確認她有無離婚意思。

左姓前妻也稱,柳男外遇對象逼迫我們離婚,但他後來被外遇對象趕走,無家可歸,才提訴想要爭回離婚協議分歸由我取得的不動產和財產,不是真正想要挽回婚姻。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酌後,無從獲得柳男犯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嫌的確切心證,檢察官又乏積極明確證據,撤銷原判決,改判僞造文書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