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議員候選人現金買票案 檢方提即時抗告遭高分院駁回
臺南市某山地原住民選區市議員候選人涉嫌現金買票案,檢方即時抗告,被臺南高分院駁回。(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市某山地原住民選區市議員候選人涉嫌以每票1萬元至1.5萬元向選民賄選被查獲,經臺南地檢署復訊後聲請羈押禁見,但被臺南地方法院以無羈押理由駁回,當庭釋放。檢方即時抗告後,臺南高分院今天也駁回,此案不得再抗告。
南檢檢察官錢鴻明日前接獲檢舉,指臺南市議員第13選區(山地原住民區)某市議員候選人行賄選民,經掌握具體事證後,12日指揮檢警調人員持搜索票前往該候選人的競選總部等處所執行搜索,並拘提議員候選人及2名助理,以及傳喚鍾姓等17位選民釐清案情。
檢方復訊後,認定該名議員候選人於9月至11月間,涉嫌以每票現金1萬元至1萬5000元不等的代價,行賄具有山地原住民選舉權的選民,企圖以此影響選舉結果,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投票行賄罪罪嫌重大,且有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13日凌晨向臺南地院聲請羈押禁見,其餘助理及選民均請回。
經一審法官認定無羈押禁見的理由,當庭放人後,檢方向臺南高分院即時抗告。不過,二審也認爲,被告雖否認犯行,但依據被告部分供述、相關證人證述及卷附的通訊監察譯文、警方蒐證照片、選舉人名冊、幹部名單等各項證據,已足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罪嫌疑重大。但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犯罪事實,經2名證人於偵查時具結證述明確,並有前述證據可證,此部分的犯罪事實,尚無晦暗不明之處。
另外,檢方抗告意旨雖以被告知悉2名證人的住處及聯絡方式,無法排除被告有影響證人證詞的可能性,但並未說明有何客觀、具體事實,足認證人可能受到被告影響有更易證詞的危險,僅憑臆測之詞爲此推斷,尚嫌無據。
至於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理由,雖指尚有許多「潛在之選舉權人」可能已收受被告賄款,但並未指明還有那些未到案的選民待查,以及有何事實足認被告與那些未到案的選民有勾串之虞,因此難認被告有何羈押原因,原審駁回檢察官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的聲請並無違誤,本件抗告爲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