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球被貓絆倒投喂者賠24萬”一案今天再審!被告方提交新證據
今天(6月5日)上午,此前引發熱議的“男子打羽毛球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被判賠24萬”一案在閔行區人民法院開庭再審。
閔行區人民法院現場 新民晚報記者 魯哲 攝
據媒體2024年3月報道,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2023年4月,吳某與幾名同事一起到上海市閔行區一羽毛球館打球,在接球時因故受傷,住院21.5天,醫療費共計4.6萬餘元。同年9月,經某某鑑定所鑑定,吳某右脛腓骨下端內踝、後踝骨折、斷端明顯移位,右腓骨中下段骨折,經手術內固定等治療,後遺右踝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評定爲十級傷殘,因損傷導致的誤工期約半年。
吳某訴稱,他跳起扣球落地時踩到了貓肚子上摔倒受傷,涉事羽毛球館所屬公司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肖某(球館員工)是貓的飼養人,兩被告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肖某則表示,貓不是他飼養的,即便有投喂流浪貓的行爲,也不能被認定爲飼養人。該公司迴應稱,吳某是在單位組織下進入場館打球,但現場並沒有貓,也沒有看到吳某是踩到貓以後受傷。貓是很靈敏的動物,很難相信吳某會踩到貓,他們對吳某的受傷原因存疑,不認可全部訴訟請求。
2024年2月2日,法院一審判決,肖某賠償吳某4.6萬餘元醫療費、16.8萬餘元殘疾賠償金,以及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24萬餘元;對肖某不能賠償的部分,涉事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肖某追償。
涉及本案的貓“土豆” 受訪者視頻截圖
此案引發網友熱議。涉事球館負責人丘先生告訴記者,事發大約三天後吳某的家人才找來,告知吳某打球時踩到貓摔倒受傷的經歷,討要說法,雙方沒能協商一致。後來,他沒有再聽說關於吳某的消息。等到六七個月後,公司被吳某起訴。丘先生稱,吳某打球時的監控畫面並不清楚,球館的人沒能在畫面裡看到貓。等到被起訴後,2023年4月20日事發當天的監控畫面已經被覆蓋,事發時球館的員工都已在2023年夏季合同到期後離職,包括肖某。
3月27日下午,閔行區人民法院發佈案件情況通報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之規定,經該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本案提起再審。
3月27日下午,閔行區人民法院發佈案件情況通報
被告肖某的公益代理律師、山西雲岡律師事務所主任劉琨告訴記者,他們瞭解到,2023年4月事發後,肖某和球館經理一起將貓送到了閔行區一家寵物店,店員餵養了貓半個月,對貓印象深刻。店員反覆確認,貓到店時沒有任何外傷、內傷,行動非常靈活,在這之後被人領養。“如果貓肚子被人踩到,按常理判斷應該是有比較大的傷。”劉坤律師說,目前,這一新發現已被作爲證據提交法院。
劉琨律師稱,本案開庭時,肖某也將出庭。
涉事球館負責人丘先生告訴記者,他已知曉貓被送到寵物店時沒有受傷這一新的證據,他也將到場參加本案再審。
新民晚報(記者 魯哲),綜合極目新聞
此前報道
3大疑點,"男子打球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被判賠24萬"一案將迎再審
前不久,上海一男子被流浪貓絆倒,投喂者被判賠償24萬的案子引發熱議,相關話題也衝上熱搜榜。
原告吳先生稱,與同事在羽毛球館打球時,踩到了一隻流浪貓,直接導致其摔倒併骨折,構成十級傷殘。於是,吳先生將羽毛球館和館內流浪貓的投喂者告上了法院。閔行法院一審判決,流浪貓投喂者肖先生需賠償原告吳先生24萬餘元,場館方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就在案件引發熱議的同時,閔行法院宣佈:這起案子將要啓動再審!
那麼事發當天究竟發生了什麼?
記者獨家調查:
疑點1
場內到底有貓嗎?
涉事羽毛球館位於閔行區顓橋鎮,目前球館仍在正常經營中。
球館工作人員介紹,事發前場館外確實有一隻貓經常出沒,館內員工肖先生時不時會投餵它,還給它取了名字叫“土豆”。
球館經理指出投喂區域
場館老闆丘先生則表示,這隻貓是不會進入羽毛球場地的。平日裡場館也是禁止動物入內的。丘先生認爲,流浪動物天性怕人,貓又是很靈巧的動物,出現在有人運動的場地裡,甚至被踩到,這都不合常理。
場館老闆丘先生稱貓怕人,出現在場館內不合常理
但傷者吳先生卻在採訪中提到,這隻貓平時就一直在運動場地對面的房間內活動。
傷者吳先生稱貓經常在運動場地對面的房間內活動
疑點2
真的踩到貓了嗎?
有監控或人證可以證明真相嗎?
場館老闆認爲,如果按照吳先生的說法,他起跳扣殺,落地時踩到貓肚子,那麼貓大概率也會受傷。然而事發後,有多人看到這隻貓健康狀況良好,後續貓被送到了寵物店,目前也已經被其他人收養了。
球館經理稱貓已被他人收養
至於監控證據,儘管場地上安裝了攝像頭,但是由於年久失修,當時已經無法正常使用,所以沒有記錄下吳先生摔倒時的狀況。
傷者吳先生則並不相信事發現場的監控“恰好”壞了的說法。他表示,自己確實就是踩到了貓身上,當天有他和7、8位同事一起打球,都可以作證看到他踩到了貓。
吳先生不相信監控“恰好”壞了的說法
而球館方則在一審時請到了隔壁區域的打球者作證,當天沒有看到有貓出沒。
疑點3
受傷後當場提出質疑了嗎?
場館老闆和經理都表示,吳先生受傷當晚並沒有向場館方提出過“有貓”或者“因爲貓受傷”,只是到前臺借用了冰塊冰敷,隨後便自行就醫了。時隔多日後,纔來進行相關主張,這也不合常理。
場館老闆和經理都表示,吳先生當晚並未說過是因貓受傷
吳先生則表示,他和同事當場就提出場館有貓的質疑。由於事發突然,不清楚受傷嚴重程度,因此沒有當場讓場館負責人陪同就醫。
肖先生表示,並不是自己單獨在餵養流浪貓。那些打球的球友、客戶,還有球館的工作人員、老闆以及經理都有去投餵過這隻貓。
肖先生稱很多球友和工作人員都投餵過貓
案件引發熱議 法院宣佈重審
閔行法院經過審理後,在今年2月2日做出判決,判決被告肖先生賠償原告吳先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共計24萬餘元;球館的經營者要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也就說在肖先生難以支付的時候,由場館先行把賠償款支付給原告吳先生,後續球館可以向肖先生再進行追償。
有網友表示判決合理,“判的好,既然餵養就要負責”。
有網友稱判得合理
也有網友認爲,既然餵養人要負責,那麼小貓受到傷害,“餵養人是否也可以追索精神損失費?”
有網友質疑貓若受傷餵養人是否也能提起索賠
不過,也有網友對球場裡有貓提出疑問,認爲羽毛球館的責任更大,“羽毛球場地裡怎麼能有貓?”
有網友認爲球館責任更大
有網友表示,有些愛心人士喜歡餵養流浪小動物,但流浪動物又有可能會傷害別人,此案件“確實給法院出了難題”。
有網友認爲此案件“給法院出了難題”
就在網友熱議案件時,閔行法院在3月27日,也就是一審宣判一個月後,突然發佈了一則案件情況通報。通報稱,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09條的規定,經閔行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案件提起再審。
案件一審宣判一個月後,閔行法院發佈通報稱案件將再審
爲了避免流浪動物傷人,也更利於集中管理,專家建議可以考慮建立城市流浪動物收容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