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賣「放生鳥」屢次挨罰判刑都不怕 這次因「這理由」公訴不受理

男子屢次販售「放生鳥」挨罰並遭起訴 。(圖:shutterstock/達志)

男子王水池賣「放生鳥」遭動保處裁罰,但仍繼續賣,曾被法院判刑。他於2017年8月間在北市行天宮賣「放生鳥」遭罰,又於2020年11月間在北市某處賣「放生鳥」遭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起訴。由於他已於去年9月間往生,臺北地院日前依法判決公訴不受理。

王水池於2017年8月至11月間,在臺北市行天宮前、馬偕醫院急診室出口等地,4度販賣臺灣原生種紅鳩、綠繡眼、八哥等共140餘隻鳥類。然而販售過程中,王男以網袋裝售鳥只,鳥只在袋內並無適當空間、飲水,導致有17只鳥死亡。

民衆看到後通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前往處理,全案經動保處函送檢方偵辦後起訴。北院審理後,審酌王男坦承犯行等情況,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

豈料,王水池又繼續賣「放生鳥」,被查出於2020年11月25日上午10時許,在北市某處以網袋裝售30只紅鳩、2只烏領椋鳥、1只家八哥,鳥只在網袋內未有適當空間。經民衆通報臺北市動保處前往處理並沒入安置其管領的鳥只後,仍發生2只紅鳩死亡的情形。

檢方認定其涉犯動保法第30條第2項、第1項第1款之五年內違反動物保護規定二次以上罪嫌,依法提起公訴。法院查出,王水池在檢方起訴後,已於去年9月4日死亡。因此,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爲不受理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