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否決東森電視案 兩委員各自提出不同、協同意見書

▲NCC否決東森電視案,兩委員提出不同、協同意見書。(圖/資料照)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在5月31日否決「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NCC委員陳耀祥和洪貞玲分別提出「不同」和「協同」意見書,針對NCC的決議提出看法。陳耀祥委員認爲,NCC顯有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裁量逾越和衡量不足等瑕疵當事人可提起行政救濟;洪貞玲委員則以「媒體整合及其影響」、「黨政軍投資及其評價」和「資金及執行能力」等三大理由認同NCC的決議。

「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歷時七個多月的審查終於塵埃落定,NCC上個月31日以考量言論集中」、「限制多元」、「財務槓桿」和「上市公司」等多項理由,否決這項交易案。更在6月3日發表嚴正聲明,以「臺數科區域獨佔性大」、「曾有任意移頻不良紀錄」和「高財務槓桿操作」等理由,認爲臺數科不足以經營東森電視。

對於NCC否決「臺數科收購東森電視案」,NCC委員陳耀祥提出「不同」意見書,認爲NCC否決的理由,顯有牴觸法治國家的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裁量逾越及衡量不足等瑕疵。

陳耀祥的6點意見包括:本案「不予同意」決議應屬行政處分,應許當事人提起救濟;欠缺行使同意權規範,牴觸法律保留原則;決議顯有裁量逾越之瑕疵;採結構管制方式違法比例原則;處理違反黨政軍條款爭議部分亦違反比例原則;財務能力評價有衡量不足之違法。

不過NCC委員洪貞玲持相反看法,並提出「協同」意見書,肯定NCC的決議。

洪貞玲表示,NCC否決此交易案,是根據「行政慣例」、「垂直整合易影響媒體市場」、「業者過去違法記錄」、「資金及執行能力」等多項考量所做出的決定,尤其包括莊春發、陳清河、張錦華管中祥和陳炳宏多位重量級傳播學者,都曾發表過「垂直整合」不僅妨礙影響市場競爭,更嚴重危害廣電媒體多元發展的研究論文或文章。

洪貞玲說,雖然反媒體壟斷法立法尚未完成,但是NCC在歷來重大媒體購併案,可看出對於媒體集中及其影響的相關思考。例如旺中中嘉案,當時的NCC主委蘇蘅和NCC委員張時中、魏學文劉崇堅都有提出「協同」意見書,認爲擁有相當比率的有線電視平臺,即擁有相當的頻道上下架控制權,間接影響消費者可接收的資訊內容,並對頻道業者產生控制力,因此有線電視平臺擁有相當佔有率經營者,不宜再擁有或控制意見市場中最重要之訊息提供者-「新聞頻道」,避免其對意見市場產生太太操控力,以維護總體言論市場多元目標。

洪貞玲表示,民國105年8月8日,NCC查獲臺數科所屬中投有線電視系統,把原第54頻道三立新聞臺變更爲民視四季臺,原第70頻道冠軍夢想臺停播,變更爲三立新聞臺,業者在其變更案尚未經NCC許可下,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第1項規定,事實明確,處罰新臺幣30萬元。而公平會針對此案有關垂直整合部分也有疑義。因此臺數科取得東森經營權後,不排除透過強制議價能力較弱之交易相對人就原自營之頻道與東森家族頻道一併議價、整批交易等方式「搭售」頻道節目之動機及可能性,或對所屬系統經營者所在經營區之競爭者有差別待遇。

洪貞玲說,NCC在審查過程中,曾邀請買方、賣方和經營團隊到會陳述和溝通,買賣雙方皆明確表示無切割新聞臺或分割經營等規劃,也認爲切割新聞臺將減損整體交易價值,有窒礙難行之處。因此,經上述考量,因認知本交易標的難以切割,終將無法彌補公共利益損害,因此否准此案。

洪貞玲認爲,此交易案爲垂直整合併購案,非數位匯流整併案,外界常將產業整並與匯流兩者混爲一談,易發生藉數位匯流之名,行產業集中整並之實。數位匯流意指因通訊傳播訊號轉爲數位化後造成不同服務管道彼此之競爭,形成營運平臺、傳輸平臺乃至於內容傳輸的匯流,如有線電視數位化後亦可提供固網服務而與電信競爭,以及網路亦可提供內容業者另一種傳輸管道等,本交易案與數位匯流並無直接影響。而臺數科多次的文件以及口頭說明中,均未具體說明此併購案如何有助於數位匯流發展。

至於此交易案,擬提供授信之銀行也表示支持,洪貞玲認爲,銀行基於自身利益,着重於債權的確保,而非考量媒體之產業發展。臺數科以銀行借貸皆以所屬有線電視系統爲連帶保證人,將造成所屬有線電視系統之財務負擔。有線電視陸續完成數位化之後,現值發展加值營運模式與落實數位匯流之重要關鍵時期,仍需挹注必要資金,若允許此案購併,恐將因資金限制影響有線電視的發展。另就財務結構而言,內部諮詢之學者專家也指出臺數科自身的資產中含相當高之比重(41%)爲商譽之無形資產,一旦此併購案完成,此無形資產將再大幅提高數十億元。未來若產業發展朝向不利的方向發展,將造成臺數科因商譽條件改變而可能須提列巨幅損失,將大幅提高臺數科及其下有線電視之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