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啓惠彈劾案遭推翻 監委提不同意見書:翁證詞反覆、不應因人設事

美玉。(本報資料照)

啓惠。(本報資料照)

監察院日前通過中研院院長翁啓惠在浩鼎案的第三版調查報告,指翁財產申報不實與違反利益迴避。監委王美玉今提出不同意見書,指翁啓惠是借名持有或贈與子女浩鼎股票證詞反覆不一,也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且監察制度採「刑懲並行」,翁啓惠縱經刑事判決無罪,仍得予以懲戒監院對經彈劾及懲戒案提出再審,「應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議救濟途徑,不應就個案因人設事。」

翁啓惠2017年因浩鼎案遭監察院彈劾,法院公懲會都認定翁財產申報不實。去年監委換屆,翁陳情,監察院司法獄政委員會本月10日通過第三版調查報告,逆轉改認定翁無財產申報不實,也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不但推翻過去調查報告,且創下「一案三查」紀錄

王美玉今提出不同意見書指出,翁啓惠在被訴貪污案件審理時,分別在調查局士林地方法院偵審期間,都明確供述是借名持有浩鼎股票,此有士林地院刑事確定判決可查;其次,翁啓惠在監察院調查其財產申報案件及訴願、公懲會審理時,都自認是借名持有浩鼎股票。直到2018年4月3日就財產申報不實案件訴願補充理由時,才改口相關浩鼎股票早於2012年已贈與子女,後於2019年3月14日公懲會答辯書,也改口1460張股票是子女的,但公懲會仍認定浩鼎股票爲翁啓惠借名持有。

王美玉質疑,翁啓惠若改口主張浩鼎股票早於2012年已贈與子女,而非借名持有之事屬實,何須在2014年4月向美國政府電報2013年度個人所得稅時,申報出售鄭某名下浩鼎股票271張的實質所得?且翁2018 年8月28日在法院表示,女兒不可能有321萬美元,是他以自有財產處分所得支付。

此外,國稅局也認定翁啓惠女兒名下3000張浩鼎股票系翁借貸 321萬美元方式間接贈與,而非以翁女兒自有資金購買。再次證明 1460張浩鼎股票非其子女財產,而是翁啓惠借名持有。

王美玉指出,監委辦案系採「刑懲並行」原則,不因刑事在追訴中,行政責任就不追究;刑事無罪,不代表行政上沒有責任。翁啓惠的違失,縱經刑事判決無罪,仍得予以懲戒。而彈劾案文是依據當初調查報告而來,若認爲彈劾有問題須先推翻原調查報告,也就是要先進行覆查。但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規定,覆查案件有3年時限,及必須未經糾正及彈劾;「此案經彈劾通過,因此不符合覆查規定。」

「正辦應該是去檢討覆查機制有無問題,以及如何救濟?」王美玉強調,彈劾案經審查會通過後,依公懲法規定監察院是當事人,「是否對提出彈劾案且經懲戒法院決議懲處後,提出再審推翻懲戒法院的判決,應該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議救濟途徑,不應就個案因人設事」,何況這次的調查報告是監察院對翁啓惠個人提出的第三本調查報告。

針對翁啓惠以監察院訴願委員會2020年2月27日撤銷財產申報處罰鍰爲由,作爲新事實、新證據,向公懲會聲請再審。王美玉也說,監院函覆公懲會之核閱意見,已說明「行政裁罰雖撤銷,但公懲會判決並不受訴願決定效力之拘束,請公懲會本其權責依法判決。」最終公懲會仍駁回翁啓惠再審,證明監院函覆並無錯誤;公懲會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指的是依據「財產申報法」,亦即貪污罪嫌判決翁啓惠無罪,但仍認爲翁有申報不實違反財產申報法。

王美玉也指出,此案翁啓惠提出兩次再審都被駁回,公懲會懲戒的理由,除翁違反財產申報法,還包括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並非指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此案其他創作人均依相關規定揭露,只有翁並未揭露可能發生利益衝突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