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鄭淵潔實名舉報的特大盜版案宣判 10人獲刑
本站娛樂11月28日報道 11月27日下午,“淮安法院”官方微博發佈了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權案的審判結果。據悉,該案由知名作家鄭淵潔舉報。法院依法對被告人一審宣判,其中10名被告人被判處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個人罰金總計629萬元,另一被告人將擇期宣判。
2019年2月,鄭淵潔委託北京皮皮魯總動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向全國“掃黃打非”辦實名舉報,一起涉及21家出版社、75種圖書,總計100餘萬冊,涉案碼洋(定價)近億元的特大侵犯著作權案轟動全國。
2018年10月,鄭淵潔獨家授權的北京皮皮魯總動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發現,在京東、天貓、拼多多等網站上,欣盛公司、宏瑞公司低價銷售鄭淵潔系列圖書。這一反常現象引起了皮皮魯公司的警惕,在與網店提出交涉無果後,同年12月,皮皮魯公司在北京市方圓公證處的見證下,從欣盛公司、宏瑞公司的網店購買了11套皮皮魯系列圖書,經鑑定,其中10套屬於盜版。於是,鄭淵潔委託皮皮魯公司向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實名舉報。
經查,自2017年4月以來,王某等人爲了牟取更多利潤,以上述兩家公司爲掩護,取得銷售圖書許可,購買盜制的書籍印刷文稿並進行印刷。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和王某、李某等11人印刷、銷售侵犯著作權書籍100餘萬冊,被侵權出版社21家,總碼洋9000餘萬元,涉案金額1000餘萬元。案發後,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及王某、李某等11人均認罪認罰,王某、李某、吳某等人分別退贓。
2019年12月28日,淮安市檢察院依法對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和王某等11人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等罪名提起公訴。
到案後,王某等人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王某等人盜版書籍印刷後,安排人員通過網絡平臺進行銷售,再從倉儲點通過物流發貨。形成製版、印刷、儲存、運輸、銷售、製作防僞標識等“一條龍”。
爲躲避偵查、迷惑客戶,王某等人還“別有用心”地從正規渠道購買極少量正版書籍,掛在網絡平臺,進行盜版、正版混搭銷售。
爲了掩人耳目,在淮安的倉庫裡,正版書與盜版書分開存放。王某在與員工交流時將正版書和盜版書分別稱爲“出版社的書”“廊坊來的書”“新版”“舊版”或“A版書”“B版書”,防止被人發現。什麼時候發正版,什麼時候發盜版,都由王某提前通過電話或網絡通知。顧客在網店下單後,員工從倉庫通過物流發貨,銷售價格是正版圖書定價的4.5折至5折。王某等人形成了“在北京接單、河北印刷、淮安發貨”的侵權鏈條。
2017年上半年,電視劇《人民的名義》掀起收視狂潮,原著小說的銷量也水漲船高。王某瞄準時機,與李某盜印《人民的名義》小說2000餘冊,總碼洋近10萬元,很快銷售一空。嚐到甜頭的王某選擇盜版對象只有一個“原則”:什麼書“火”便盜版什麼。在數量上,王某先到出版社進貨,根據工作人員提供的清單決定哪些書可以多印一些。“盜版書不能比出版社正常銷售量多太多,不然容易被出版社發現。”
王某提供書名或樣書,利用“圈內”資源找人制版,交由某印刷公司進行拼版、印刷,所謂製版就是把正版書原樣製作成可編輯的電子文稿,製版按頁收費,每本書2000元至3000元。印刷、銷售書籍的選擇基本是“什麼火印什麼”,小說、繪本、教輔、童書等“來者不拒”,鄭淵潔、餘華、路遙等多位知名作家圖書被盜版。
盜版書的範圍很廣,只要不符合正規購買、印刷程序,侵犯了知識產權,都算是盜版。正版圖書的印刷手續非常嚴格,由於沒有版權印刷標準,盜版書的印刷水平參差不齊,成本壓的很低,往往只要正版圖書定價的兩至三成就可以完成印刷,再以定價的四至五成出售,一本定價約30元的盜版書,便可獲得3元至6元的毛利。
微博全文:
11月27日下午,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對由作家鄭淵潔實名舉報的淮安“2.22”特大侵犯著作權案進行公開宣判,以犯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判處被告單位北京欣盛建達圖書有限公司和北京宏瑞建興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各五十萬元;被告人王成、李會雄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個月實刑,並分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和二百六十萬元;漆文娟等七名被告人被判三年以下不等緩刑,並共判罰金63萬元;以犯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判處被告人吳學青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其中一名被告人因特殊原因未能到庭,法庭將擇期對其宣判。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成在經營欣盛公司、宏瑞公司期間,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私自委託被告人李會雄印刷侵權盜版圖書,並通過物流將上述圖書運至其租賃的北京倉庫和淮安倉庫儲存,後通過網絡對外銷售。通過上述方式,被告人王成委託被告人李會雄共私自印刷侵權盜版圖書59種,共計929314冊。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漆文娟作爲欣盛公司、宏瑞公司財務、人事、客服負責人,明知公司從事侵權盜版圖書銷售活動,爲公司在招聘人員、圖書採購、費用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期間公司共從被告人李會雄處購進侵權盜版圖書929314冊。
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王哲星作爲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倉庫的負責人,明知公司從事侵權盜版圖書銷售活動,安排員工對圖書予以儲存、分類、打包、快遞寄送,期間倉庫共購進侵權盜版圖書795415冊。
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王洪福作爲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在淮安倉庫的負責人之一,明知公司從事侵權盜版圖書銷售活動,安排員工對圖書予以儲存、分類、打包、快遞寄送,期間倉庫共購進侵權盜版圖書334532冊。
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張鳳梅作爲海濤公司拼版負責人、被告人蔡連凱作爲海濤公司生產負責人,明知被告人李會雄安排印刷的圖書無版權許可等委託印刷手續,幫助被告人李會雄拼版、提供圖書樣稿、樣書,開具生產單安排車間員工印刷生產,期間共生產侵權盜版圖書929314冊。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劉愛影作爲羅德公司實際經營人,明知其經營的彩印公司無印刷圖書資質,且被告人李會雄委託印刷的圖書無版權許可等委託印刷手續,仍安排員工幫助李會雄印刷侵權盜版圖書彩色部分,期間共印刷侵權盜版圖書共計917767冊。
2017年10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楊術寬作爲羅德公司審查、拼版負責人,在被告人劉愛影的默許下,未對被告人李會雄委託印刷的圖書進行版權許可等委託印刷手續審查,將被告人李會雄提供的侵權盜版圖書電子文稿進行拼版,後交給其他工作人員開具生產單安排印刷,期間共印刷侵權盜版圖書共計917767冊。
2018年6月,被告人吳學青,未經授權,根據被告人李會雄提供的皮皮魯系列圖書防僞標樣本,幫助被告人李會雄製作假冒皮皮魯系列圖書防僞標100萬枚,並收取費用3萬元。
2019年5月19日和6月3日,被告人王洪福和劉愛影先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王成等11名被告人歸案後,都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期間被告人王成、李會雄、劉愛影、吳學青還分別退出人民幣200萬元、200萬元、7萬元、3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單位欣盛、宏瑞兩公司,王成等十名被告人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王成系被告單位欣盛、宏瑞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漆文娟、王哲星、王洪福系被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爲均已觸犯刑律,他們系共同故意犯罪,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被告人吳學青僞造、銷售僞造的他人註冊商標標識,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應該以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追究刑事責任。
被告人李會雄、蔡連凱、張鳳梅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會雄、劉愛影、楊術寬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成、李會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漆文娟等7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被告人王洪福、劉愛影在犯罪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被告單位欣盛公司、宏瑞公司已與被害人北京皮皮魯總動員文化科技有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並取得諒解。根據被告單位和被告人犯罪情節及其悔罪表現,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