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可否決旺中案 但不能以限縮言論自由爲交換條件

文/鄭明椿

中案,NCC以切割中天新聞覈准的必要條件,名爲避免言論集中,實則已有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虞。如果言論自由爲基本人權,生而有之,與呼吸同樣自然,當然不能因爲做生意而被剝奪。換言之,NCC可以否決,但不能以限縮言論自由爲交換條件。同理,兩年前的大富凱擘案,限制三年內不得經營新聞等頻道則是首開惡例,言論自由降格屈身權力工具談判籌碼

NCC罔顧言論自由不僅於此。在衛廣法的修訂草案中,其將頻道的設立條件,由低度負面表列,強化成「內容多樣、人性尊嚴、社會責任、保障本國文化」的正面標準。此舉無異於在起始點以模糊抽象的自由心證,進行極權式的事前言論審查

老闆應鼓起勇氣,打一場憲法官司數位時代電子頻道與報章雜誌網站一般,不佔用公共資源,亦非稀少資源,必須事先申請執照原本就有違憲疑慮。現在NCC竟以切割經正當程序取得之合法頻道爲要脅,這怎能善罷干休?

本文作者 鄭明椿 美國雪城大學(Syracuse University)大衆傳播博士曾任輔大大傳所副教授行健電訊企劃經理臺中分公司主任,衛視中文臺大地頻道節目總監,MTV副總裁及臺灣總經理,中天電視執行副總,三立電視節目副總,ESPN STAR Sports臺灣區總經理等。譯有《美國電視的源流與演變》、《解讀電視》。着有《換個姿勢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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