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包租公砍妻竟無保請回 士林地院今更裁羈押
臺北市內湖區46歲李姓包租公疑酒後與顏姓妻子發生爭吵,持水果刀切斷其頸動脈及氣管,隨後自刺左胸口,2人送醫後顏妻傷重不治,李男21日辦理出院後,隨即遭士林地檢署聲押,不過法官認定,李男無羈押理由,裁定無保請回,但檢方不服提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士林地院今天更裁羈押。
李男插管住院治療多日,21日出院立即遭移送士林地檢署。李男到案後曾供稱,只記得與妻子在客廳喝酒,但不記得爲何爭吵,對於是否持刀砍妻,他僅回「好像有」,訊後,被依涉犯重罪、有逃亡之虞等理由聲請羈押。不過,士林地院法官認爲,李男自殘、身受重傷,出院後就到案,無逃亡跡象,且此案因無共犯,無勾串之虞,沒有羈押理由,因此裁定無保請回,檢方不服提出抗告,由臺灣高院撤銷發回。
士林地院裁定指出,李男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另又涉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可預期李男如遭判決有罪將受長期自由刑,且他在警詢及偵訊時的供述有明顯矛盾、避重就輕的情形;另外,李男出院後,雖在23日又自行入院住精神科病房,但並非因危及生命安全的疾病而入院治療,就其身體狀況而言,並無因罹病而無法造成逃亡的事實。因此,堪認李男所涉爲重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再加上被告所涉殺人罪嫌乃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及影響社會治安之犯罪,認有羈押之必要性。
警方調查,李男父親原擁有該處大片農地,多年前與建商合建該社區,李父去世後,李男與哥哥分得該社區一樓,靠收租金過活,6年多前與顏姓女子結婚,但2人感情不睦,顏女4年前更曾報案遭毆打,雙方互控傷害。警消當天凌晨2時許接獲一通電話,僅發出女子哀號聲隨即掛斷,回撥也無任何迴應,最後依據發話地點趕抵現場,發現2人已雙雙倒臥在客廳,渾身是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