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轉!涉醫界最大貪汙案 林繼敏被控收賄判25萬再審無罪

十多年前署立醫院爆發大規模貪污案,檢方先後起訴前衛生署醫管會執行長黃焜璋和多名署立醫院正副院長,其中黃焜璋收賄250萬元,護航廠商自訂規格,得標署立醫院採購案,2019年被判15年徒刑定讞;前署立基隆醫院心臟科主任林繼敏也被認定收賄遭判刑14年。林3度聲請再審都遭駁,臺灣高等法院去年裁準再審,今天逆轉判無罪。

不過高院僅就林繼敏被控收受25萬元部分再審,他另被控收賄20萬部分不在再審範圍,此部分仍處7年6月徒刑。

林繼敏被控2003年辦理心血管檢測儀器採購案時,協助宜德、創世達等公司設定規格,檢調第一波約談時以30萬元交保,2011年5月6日被查出另涉收賄,遭撤保羈押。林在偵訊時否認收賄放水,也未以綁規格協助廠商得標。

林在判決定讞後,曾就聲請再審案件聲請裁判憲法審查。林認爲最高法院2022年的刑事裁定,就他援引最高法院對基隆醫院前院長李源芳的刑事判決,對同案另一被告因貪污等案件所表示的見解爲新證據而聲請再審,以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嶄新性及顯著性要件,以及個案情節不同爲由,駁回他就高院駁回再審所提的抗告,違反憲法平等原則。不過憲法法庭認爲聲請案件沒有憲法重要性,不受理。

林繼敏認爲,相關證人的證詞不是無對他不利,就是證人間的證詞不同,有重大瑕疵,不應該認定他有罪。林已入獄服刑4年,之前3度聲請再審都碰壁,但他仍繼續聲請再審,去年7月27日獲准。

高院再審合議庭認爲林繼敏雖有提供採購規格,但無「綁定規格」的情事,也沒有限定廠商投標。本案被告林洽權、林弘銘是妨害投標罪的共同正犯,且居行賄者地位,兩人歷次供述或證述都有前後不一致的情況,且林洽權在原審審理被問到「那爲什麼要把林繼敏講進來?」林洽權答稱「事實上林繼敏對這個標案我是沒有給他,那時候會寫3個人,可能我在那邊做筆錄時,他們就照這樣寫一寫我沒看,但我有具結,因爲有時候我累了,我就說大概是這樣,順着他們我就寫,事實上我可以承認林繼敏是沒有。」

高院再審庭認爲基隆醫院辦理採購案時,林繼敏身爲需求單位主管,雖有提供採購規格,但沒有限制該採購儀器的規格,未獨厚林洽權、林弘銘經營的公司;再者,他不負責開標、審標,難認有何違背職務的行爲。

另外,林弘銘2011年2月1日晚間交付1個紙袋給林繼敏,高院再審庭也認爲無法證明裡頭有25萬元,今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署立基隆醫院(改制前)心臟內科前主任林繼敏。圖/取自署立基隆醫院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