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摔傷右手「中醫治療14天」 手臂黑紫發臭…潰爛到只能截肢
▲中醫看診示意圖。(圖/CFP)
中國大陸四川一名婦人先前在家中跌倒摔傷右手,她到一間熟識的中醫診所接受治療,沒想到在進行14天治療後,她的手臂大面積皮膚潰爛,潰爛處呈現紫黑色,還散發出濃濃惡臭,最後不得不截肢。
根據《成都商報》報導,63歲婦人趙紅梅(化名)2016年10月18日晚間在家中摔傷右手,便前往熟識的周某開設的中醫診所治療。周某有中醫師資格證書,診所主要診療預防保健和中醫科。
診療過程中,周某將婦人摔傷處進行手法復位,並塗上外敷藥後做固定,建議她到醫院拍X光。婦人次日到醫院拍片後,將照片交給周某查看,並在接下來14天一直在這家診所治療。期間,婦人手臂逐漸出現紅腫、潰爛等症狀。依據診所門診日誌記載,婦人受傷處「皮膚起小米米,發癢、紅,皮下有水液樣。」
直到11月1日,婦人因爲右手潰爛太嚴重而被送到地方醫院治療,診斷爲1、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高滲綜合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右上肢皮膚潰爛、右前臂缺血性肌痙攣,建議轉到大醫院。當天婦人就被轉入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沒想到院方會診後立刻發出「病危通知」。
根據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會診記錄,婦人右臂皮膚大面積潰爛、破潰處呈現黑紫色,可聞惡臭,右上肢前臂壞死明顯。最後,婦人不得不接受右上臂截肢手術,併入院治療一個半月。婦人憤而將中醫診所告上法院。
一審簡陽法院認爲,診所沒有將可能存在的病情和後果即時告知患者,耽誤婦人最佳有效治療時機,導致她右手截肢,診所有診療過錯,該過錯與婦人截肢後果有因果關係。判決同時指出,嚴重糖尿病患者外傷治療若不慎,容易引發組織壞死併發症,中醫診所基於診所醫療限制僅治療簡單疾病,無法進行復雜疾病診療工作,診所應該要建議患者轉院。不過在診所門診日誌中記載「建議到上級醫院,本人不願意」字體小於前面字體,明顯爲事後補寫,視同竄改病歷。
但法院也認爲,婦人本身也有一定的過錯,因此最終確定診所承擔70%賠償責任,患者本人承擔30%,判決診所賠償趙紅梅31944.35元人民幣(約新臺幣15萬元)。
診所認爲門診日誌僅爲工作日誌性質,並非是病歷資料,事後補記不應視爲竄改,因此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爲,門診日誌的確部署於病歷範疇,但診所當時也沒有書寫病歷資料,以致於無法反映真實診療行爲,是客觀存在事實,因此近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