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轉賣管制藥給病友被指販毒,檢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公訴

圖爲地佐辛注射液。本文圖片 受訪者提供

因轉賣自用鎮痛管制藥“地佐辛”給多名受疼痛困擾的病友,在安徽蚌埠生活的女子小夏被以“販賣毒品”立案調查,此後她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檢方公訴。

2024年4月30日,小夏收到蚌埠市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起訴書顯示,她向師某、沈某、呂某等人出售價值18萬餘元的地佐辛,獲利4萬餘元。

小夏的慢特病治療證。

小夏不認同自己涉嫌非法經營罪。她向澎湃新聞稱,自己從2014年患上強直性脊椎炎,該病無法根治,她長期使用地佐辛鎮痛,2020年後,她加入相關病友社羣,在審覈對方病歷後,轉讓了部分藥物給受疼痛困擾的幾位病友。她稱,自己轉讓的價格和這些年來買進藥物的均價是差不多的,且低於市場價,她是出於對病友處境的同情和對疼痛感同身受而轉賣藥物,未想通過這種方式牟利。

小夏在藥商處買藥的部分轉賬截圖。

小夏的代理律師認爲,小夏的行爲屬於病友互助,雖然當中有買有賣,但她並沒有牟取非法利潤,她的行爲不屬於經營行爲,也就不屬於非法經營。

患病女子轉賣管制藥給病友

小夏出生於1992年,在安徽蚌埠一所醫院當護士,2014年患上強直性脊椎炎,2019年病情加重,時常因病痛整夜無法入睡,甚至生活無法自理,只能長期請病假。

情況稍好後,她重回工作崗位,但疼痛並未緩解。

小夏說,強直性脊椎炎屬於自身免疫系統疾病,無法根治,只能通過止痛藥控制痛感,延緩發展,儘量不發展爲殘疾。因過敏原因,她反覆試用多種止痛藥後,換用了地佐辛。

地佐辛是人工合成的強效阿片類鎮痛藥,臨牀常用於治療術後痛、內臟及癌性疼痛,被列爲第二類精神藥品管控。

小夏說,地佐辛價格通常在100元到130元一支,對她來說,一支地佐辛能維持的止痛高峰在兩個小時左右,到後來“5毫升一支的地佐辛,一天需要使用10支到20支”,是一筆不小的開銷。小夏說,自己用該藥久了,會有耐藥性,爲了省錢,她選擇從藥商或個人處購買,價格在25到80餘元一支不等。

2020年,小夏加入受疼痛困擾的網友們組建的社羣,認識了一些病友,並轉賣部分地佐辛給病友。

她回憶,其中一位病友是單親媽媽,患有骨癌,一位是患子宮內膜癌的女子,另有一名買家,因手術意外導致膽管狹窄,反覆發炎但是沒法手術,她在醫院幫該買家代爲購買了地佐辛。在轉賣藥物之前,她均審覈了對方的病歷或“麻卡”(麻卡是晚期癌症患者領取麻醉藥品的必要證明)。

小夏說,這些人是請求了她很多次,她纔給(轉賣),其間還免費送了一些藥。她說,這些年她一共在藥上花了超百萬元,但沒想過通過賣藥的方式牟利,因爲自己經歷過那樣的日子,覺得活着已經很不容易。

沈某是曾在小夏處買藥的病友之一。

沈某告訴澎湃新聞,她患有子宮內膜癌,父母也是重病病人,她長期需要用此藥鎮痛。患病後,她的生活無法自理,家裡賣掉房子租房居住,這幾年都是靠親戚朋友幫襯。

沈某說,自己正常用藥是一次兩支地佐辛,好的時候藥效可以維持一天,後來能維持半天,再後來就說不準了,有爆發性疼痛的時候一天可能要打三次針。相對地佐辛,上醫院打杜冷丁更便宜,但副作用很大,打完後時常全天陷入昏睡。

沈某說,在醫院通過正規渠道開一次用量的地佐辛,價格在兩三百左右,通過小夏買藥,一次用藥的價格大概是兩支100元,或者不到100元。

沈某說,爲了買到便宜的藥,她曾被貼吧的網友騙光了最後的三千塊錢,卻沒能拿到藥。2021年,她因病痛劇烈,急需買藥鎮痛,但家裡只有三百塊,不夠去醫院,便嘗試問了小夏買藥的事情,還讓小夏開視頻驗證,最後買了幾盒藥。此後零散又買了幾次,總價在一萬塊錢左右。聽說小夏的事情,沈某的感受很複雜。她說,小夏確實給了她便宜的藥,對此她很感謝。

檢方:被告人獲利4萬餘元,涉非法經營罪

2023年2月17日,蚌埠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決定對小夏販賣毒品案立案調查。此後,小夏獲悉,該案改爲涉嫌非法經營罪被移送檢察院。

安徽蚌埠龍子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顯示,該案共涉及四名被告人,由蚌埠市公安局龍子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江某、翁某等4人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案,於2023年3月28日向法院移送起訴。

經審查查明,2019年至2022年期間,被告人小夏從被告人翁某、江某、張某偉 (另案處理)等人處購得地佐辛,後將獲得的分地佐辛向師某、沈某、呂某等人進行出售18萬餘元,獲利4萬餘元。

前述起訴書顯示,2020年3月份至2022年9月份,被告人江某利用蚌埠某醫院麻醉科便利條件,通過自己手術截留或從張某處獲取地佐辛,後以每支45元價格售給小夏共計27萬餘元。事後,被告人江某向張某支付好處費共計 3.42 萬元。

2021年,被告人翁某從他人處獲得地佐辛,後以每支25元的價格出售給小夏共計25萬餘元。案發後,被告人翁某主動到案;被告人張某退繳違法所得3.42萬元。

檢察院認爲,被告人江某、翁某、小夏、張某違反國家規定,出售限制買賣的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爲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起訴書認爲,被告人江某、翁某、張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該起訴書蓋有龍子湖區檢察院公章,落款日期爲2024年3月1日。

不過,小夏並未認罪認罰。

她說,自己在轉賣藥物的時候本意不是爲了獲利,沒想要賺錢。其次,自己對於起訴書上藥品金額並不認可,認爲存在重複認定的情況。

代理小夏一案的代理律師說,對於檢方認定的‘非法’這一塊他們沒有異議,作爲個人不具有買賣管制類精神藥品的資質,但問題是,小夏行爲到底算不算‘經營’行爲?

該案代理律師說,小夏自身用藥量很大,購藥金額有一百多萬元,購入藥品的價格不均,有的很便宜,二三十塊錢一盒,有的很貴,一百多塊錢一盒,時間跨度有幾年,代理律師把小夏從頭到尾買藥的總量和總的開銷進行梳理,大致算出來小夏買藥的平均金額,跟她賣藥的價格沒有太多差別。代理律師認爲,小夏的行爲屬於病友互助,雖然當中有買有賣,但她並沒有牟取非法利潤,她的行爲不屬於經營行爲,也就不屬於非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