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童致死可判無期徒刑!臺南17歲小媽媽及共犯「躲過新法制裁」
立法院在10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案,其中兒童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若是虐童致死者,最高可以判處無期徒刑。但由於新法無法溯及既往的緣故,今年1月震驚社會的「17歲小媽媽虐童案」的媽媽和3名共犯,皆會逃過新法制裁。
今年1月,17歲的李姓母親和薛姓表姊、何姓姊夫和另一名李姓好友長期虐待1歲女童,並以愛心小手、塑膠管、木棍和不求人等道具毆打,原因竟只是寶寶哭鬧不睡覺,就把孩子「打到睡着」。事發當天,4人還帶着孩子屍體也唱,在包廂中才發現女童沒有氣息死亡。
院方指出,女童到院時已經沒有呼吸心跳,搶救後仍宣告不治。主任檢察官周盟翔相驗解剖後指出,女童身上有大量受虐造成的外傷,四肢、脖子到背部都是新舊瘀青,甚至有一痕一痕的結痂傷口,是用指甲捏或是細小棍棒打出來的,前額、後腦都有外傷,造成大面積腦內出血,判斷可能頭去撞擊牆或地面造成。
▲3名共犯被捕後辯稱「沒有殺人故意」,只是管教過當而已。(圖/翻攝臉書)4人被逮捕之後,17歲的媽媽移送少年法庭處理。但當時《刑法》286條僅規定,凌虐未滿16歲孩童,足以妨害身心健全或發育者,最高只能求5五年徒刑,檢方欲依殺人罪對3成年名共犯求無期徒刑,但3人皆辯稱「沒有殺人故意」,只是管教過當而已。
由於「不溯及既往原則」,新修正的法案無法適用在殘忍虐童的4人身上。但檢察官也指出,未來若再出現虐童案件,就可以依照《刑法》286條,對加害人求處無期徒刑,讓犯人無法再以「無殺人故意」等理由,躲過應有的懲罰。
立法院會10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案,新增凌虐定義爲「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爲」;兒童保護對象年齡從16歲提高到18歲;若致人於死,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若致重傷者將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