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單車棄置亂象有解?北市府訂共享運具自治條例
圖文/7car 小七車觀點去年底 O-Bike 所引發的共享單車棄置亂象,臺北市政府訂立「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針對共享運具定義、服務區、業者資格等。審查通過部分條文,其中也鎖定無樁共享自行車的亂象進行約束,此外臺北市交通局也將額外訂立業者應遵守事項辦法,其將規定業者經營規模的下限,擁有包括自行車的數量不得低於 2,000 輛,否則不準申請。
有關共享運具的定義,原草案條文指透過智慧型行動裝置,或自動服務導覽機等設備之應用軟體提供不定人使用之自小客車、機車或自行車,但因應設備可能不斷更新進步,經過法規委員會討論後決定刪除設備條文,改指「自助租借之小客車、機車或自行車 」 。
此外,業者申請許可的程序、應備文件、提供車輛之數量 、使用權利金、保證金、營運許可內容及其他業者應遵守事項的辦法,交通局將訂管理辦法,再交議會備查。
此次修訂的臺北市共享運具經營業管理自治條例規範對象除自行車,還包括共享機車和汽車,交通局表示,未來將明定業者車輛規模,共享自行車的下限數量爲 2,000 輛,共享機車 200 輛,共享汽車應有 20 輛。國內外經營共享運具經營業者,以依公司法設立登記或認許之公司爲限。至於車輛數上限在汽車和機車上沒有限制,但自行車部分,考量數量過多將佔據較多公有空間,因此將在管理辦法中另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