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ike亂停 立院法制局建議中央不全禁、該統一規範

▲oBike引發爭議。(資料照/記者陳家祥攝)

記者翁嫆琄/臺北報導

近期無樁租賃自行車業者oBike陸續在各縣市大量投放營業自行車輛,因而衍生違規停車、佔用機車停車格及自行車架等問題。對此,立法院法制局建議中央主管機關在面對此種創新商業經營模式時,似不應過於消極,而應積極評估統一規範方式

無樁共享單車oBike近期引發爭,因無固定停車位,造成不少民衆隨意亂停,甚至惡意丟棄,讓臺北市新北市只能儘量拖吊。但也有人認爲,單是拖吊不是辦法,而應想出規範,才能杜絕亂象

立法院法制局助理研究員陳世超指出,部分縣市爲有效規範此類「租賃自行車」停車秩序,避免業者營業行爲影響民衆停車權益,依《停車場法》第13條規定公告此類「租賃自行車」禁止停放於特定路段區域之機車、自行車停車位,違反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4條第4款規定予以處罰,後續並將研擬相關自治條例以利規範管理。

他認爲,審酌此類無樁租賃自行車業者多未自行設置停車樁及停車場,而是利用政府所設免費機車、自行車停車位,恐有藉由公共資源將業者原應自行負擔之內部成本外部化之疑慮,且部分區域人口密集、周邊機車、自行車停車位本即供不應求,若任由營利性質之租賃自行車佔用公用停車位,而未有一定規範,亦難認妥適。

▲違停oBike堆滿華江拖吊場。(圖/民衆授權提供)

不過,爲了鼓勵整體綠色運輸發展,陳世超說,此類利用公共停車空間經營租賃車輛之商業經營模式,似宜藉由統一管理使其與既有公共運輸工具利用形成互補,而非予以全面禁止。

他還說,另考量此類車輛租賃多涉跨縣市經營,未來亦可能擴及汽機車等不同類型車輛,且其規範內容將涉及業者經營門檻營運地區、投放車輛數量管制、車輛安全維護、停車規範、保險責任、車輛回收、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等權益事項,在立法政策上似宜由中央統一規範監理密度,而非任由各地方自定管理規範。

故中央主管機關在面對此種創新商業經營模式時,似不應過於消極,而應積極評估統一規範方式,以利整體綠色運輸發展併兼顧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