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欣龍崎掩埋場案環差違法 環盟批經濟部、環保署涉嫌護航
▲臺南市環保聯盟等環團,26日舉發歐欣公司要求撤案。(圖/臺南環盟提供)
針對歐欣公司龍崎掩埋場案,臺南市環保聯盟等環團26日舉發歐欣公司99年1月定稿環差,屬違法之行政處分,要求撤銷。
臺南環保團體指出,92年9月退輔會龍崎工廠通過75.4公頃龍崎掩埋場環評,92年沒有申請水保計劃,96年向環保署申請開發單位換爲歐欣公司,98年向環保署申請環差變更,環保署受理,98年9月、11月2次審查,98年12月通過環評,99年1月定稿,99年1月定稿環差屬違法之行政處分。
臺灣水資源保育聯盟學術召集人陳椒華表示,依照水土保持法 第12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處理廢棄物的水土保持計劃未經主管機關(前臺南縣政府農業局)覈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由於龍崎工廠或歐欣公司,並沒有做92年環評案(75.4公頃)的水土保持計劃,所以經濟部工業局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許可。
陳椒華又表示,依照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1條規定,開發單位(龍崎工廠或歐欣公司)於通過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並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核發之開發許可後,逾3年始實施開發行爲時,應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送環保署審查。主管機關未完成審查前,不得實施開發行爲。由於歐欣公司沒有取得經濟部工業局之開發許可,所以不可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
陳椒華再表示,歐欣公司未完成水土保持計劃,不能提送環差變更到環保署審查,提送屬違法,環保署應撤銷歐欣公司99年1月定稿之環差,而且,如果歐欣公司要開發,必須先提送92年案之水保計劃審查,要動工,也需作環境現況差異分析,故要求歐欣撤案,收回國有地。
臺南市環保聯盟黃安調理事長表示,依水保法12條規定,歐欣公司未取得開發許可,依法不能提送環差變更到環保署,難道經濟部工業局不知情,難道環保署眼睛被矇蔽了,還是經濟部工業局與環保署同謀涉嫌圖利歐欣公司。
黃安調錶示,根據立委王定宇於今年3月13日質詢退輔會,竟然歐欣公司不發一毛錢,就取得榮民公司49%股權,至今退輔會只有24%股權,歐欣公司有76%股權,大筆國有土地落入私人公司,如此葬送國土方式是大大圖利歐欣公司,環團將向臺南地檢署控告退輔會、榮民公司、經濟部工業局、環保署及臺南市政府等涉嫌圖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