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8年6月!3歲女尿牀遭父虐殺埋屍山區 不構成遺棄屍體罪
▲3歲女童「恩恩」尿牀遭生父打死埋屍,法院重判8年6月。(圖/東森新聞)
新北市男子江文吉2007年因3歲女兒「恩恩」尿牀,竟拿掃把將她活活打死,隨後連同現任妻子葉女把屍體埋在土城山區7年。檢警前年突破他心防,終於在該年11月22日下午挖掘出疑似頭蓋骨,以及裝屍的行李箱。全案上訴高院,法官4日將江男與葉女被訴遺棄屍體犯行改判無罪,至於江男被判傷害致死罪,仍維持一審8年6月有期徒刑,可上訴。
當時36歲江文吉,8年前和前妻離婚,帶着3歲「恩恩」再娶葉女,兩人在土城租屋,2007年8月間下班返家,見到「恩恩」尿牀又哭,先拿掃把柄打頭頂,葉女阻止沒用,又再打後腦勺,喝斥「再哭就再打!」並叫「恩恩」去廁所,沒想到人出來後就癱軟死亡,接着把人載往山區棄屍。事發後,恩恩生母發現女兒很久沒有出現,5年都沒有就學記錄,於是報警。
一開始江文吉還辯稱是託人照顧,檢方多次突破心房全案才曝光,連挖掘三天後,終挖出頭蓋骨,骨齡符合,新北地院審查終結,認爲當時全案以遺棄罪偵辦,江前年主動向警方供稱「恩恩」7年前已遭殺害,屬於自首,按《刑法》第62條減刑,判8年6個月。至於協助棄屍的葉姓妻子,考量當時沒滿20歲,又有小孩要照顧,因此判處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
全案上訴高院,法官認爲,江男與葉女埋屍的動機是爲避免犯行曝光,且以掩埋的方式處理遺體,就算沒有立墓碑和祭祀,仍無法構成遺棄屍體罪,4日將2人被訴遺棄屍體犯行改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