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房屋稅違法違憲 陳沖:不廢也要降

▲前行政院長陳沖。(圖/記者林信男攝)

財經中心綜合報導

近期許多地方政府,有意調高房屋稅,不過前行政院長陳沖投書媒體痛批,房屋稅違法違憲稅基計算方式相當可笑,建議內閣聲請釋憲或立即修法,房屋稅不應調升,甚至該廢除,「不廢也要降」。

陳沖投書內容指出,臺南市宣佈,明年起將大幅調漲房屋稅,且溯及民國90年以後取得的房屋;財政部也稱,明年至少會有12個縣市,提高房屋稅;然而,房屋稅根本是個違法、違憲的稅目

陳沖認爲,過去因作爲稅基的房屋評定現值偏低,稅率不算高,在顧及地方財政的前提下,許多人願意容忍房屋稅的存在。

不過陳沖強調,部分「無知政客」把打房當作民粹話題,推動2014年房屋稅條例修法,臺北市還率先提高標準價格評定方法,自2015年起,臺北市房屋稅便明顯提升,帶動財政收入增加,使各地方政府心生嚮往。

陳沖表示,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因此人民不該因對財產具所有權,而被課稅;況且,土地法第187條也規定,「建築改良物爲自住房屋時,免予徵稅。」

陳沖認爲,錯誤的稅基、過高的稅率,將使房屋稅成爲「侵害基本人權的違憲議題」。

對於陳沖的意見,財政部提出以下3點回應:

一、上開自住房屋應依土地法第187條規定免稅問題,前經司法院釋字第369號解釋,房屋稅條例就納稅主體、稅目、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項既分別定有明文,則其第1條關於徵收房屋稅之依據、第5條關於稅率、第6條關於授權地方政府規定稅率之程序及第15條關於減免房屋稅之規定,與憲法第19條規定並未牴觸。

二、上開解釋文亦指出,類此土地法及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不一之情形,應檢討修正,俾資兼顧法律條文相互間之協調。經於90年6月20日修正公佈房屋稅條例第1條爲:「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三、房屋稅之課徵自應優先適用房屋稅條例相關規定,所報導有關自住房屋課徵房屋稅乙節,並無違法違憲問題,特此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