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證監局:對世紀證券廈門分公司出具警示函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6月17日,廈門證監局發佈“關於對世紀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廈門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廈門證監局稱,經查,該公司對經紀人管理不到位,存在經紀人未按照《經紀人委託代理合同》約定的執業地域範圍展業的情形,執業地域範圍與你公司的管理能力及客戶管理水平不相適應。
上述行爲違反了《證券經紀人管理暫行規定》(2020年修訂)第六條、《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條和第六條第四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二款和《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合規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66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廈門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根據《證券期貨市場誠信監督管理辦法》將相關情況記入誠信檔案。
編輯 姜樊
校對 柳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