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維法「易以拘留」恐違憲 立院三讀通過刪除

▲立法院會三讀《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條文。(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立法院會6日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21條修正條文,刪除「易以拘留」等相關違憲條文,以落實人權保障。

依據現行《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若罰款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民進黨團於提案指出,拘留是在一定期間內拘束違法行爲人在拘留所內,屬憲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的「拘禁」,爲直接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方式。此等侵害人身自由之處罰方式,除應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外,也要符合憲法保障的正當性法律程序之要求。

提案中也說明,考量行政執行法關於公法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已有相當健全的法制規範社維法涉及罰鍰之執行部分,應全歸適用行政執行法,並應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法執行以維護人權。

立法院會6日三讀通過第20條、第21條修正條文,刪除上述「易以拘留」等兩條條文,僅保留條文中被處罰人若因經濟能力不佳,可「分期繳納」罰鍰的規定,以落實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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