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長違背承諾被罷免,政府違反民意難道不該被罷免?

朱貞美/受害元配

最近罷免案吵得如火如荼,高雄市長當選後,民衆認爲違背對市民的承諾,造成情感傷害而依法發動罷免案,不論你對高雄市長的喜惡如何,罷免案都需要經過民意檢驗

通姦除罪根據之前法務部民調顯示,反對廢除通姦罪者高達85%。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林映姿也曾指出,臺灣社會對廢除通姦罪並未形成共識。即使在民法修正而有配套措施情形下,仍有將近7成民衆反對廢除通姦罪規定

而我們的政府卻弔詭的跳過了民主立法權,由15位大法官司法違憲審查權,否定了大多數的民意。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指出,通姦罪不僅直接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權,而通姦及相姦行爲多發生於個人的私密空間內,不具公開性。通姦罪的發現、追訴以及審判過程,必然侵擾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讓國家公權力長驅直入人民極私密領域,嚴重干預個人隱私。

大法官的說法:「通姦罪限制性自主權,干預個人隱私,導致的不利益大於公益,違反狹義比例原則。」與民意相離甚遠。

上位決策的大法官,當你們在冷氣房決定別人的婚姻時,小老百姓家庭,通姦者逼打元配、掏空經濟、傷害兒少,居然沒罪,元配哪有資源靠《民法》討公道

當大法官高舉性自主權,做出第791號解釋,宣佈《刑法》239條通姦罪違憲並立即失效,你們可有想到元配及孩子權益和保障嗎?

臺灣自許爲民主聖地,當高雄市民認爲他們的市長違反對市民承諾,而可以用手中選票來決定他們的未來,那麼違背了在婚姻中的承諾,受傷害的一方,請問政府有給他們什麼選擇?違反民意的政府,難道不該被罷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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