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木欽懲戒案 司改會呼籲「不得審結」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被控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及買股票賺進逾2千萬,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由3名職業法官及2名參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2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以延伸法庭供旁聽。(本報資料照)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被控與富商翁茂鐘不當飲宴,及買股票賺進逾2千萬,懲戒法院職務法庭由3名職業法官及2名參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29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以延伸法庭供旁聽;司改會發表聲明表示,本案仍有偵查中的犯罪事實,有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不得審結。

石木欽29日不會出庭,他的代理人廖芳律師當庭提出書面聲明,對於司改會的意見,她感到疑惑,法律不溯既往是最通常的原則,不明白司改會怎會認爲要溯及,依法判決應該纔是司改的本旨,司改會的行爲有干預審判之嫌。

石木欽的懲戒案,上屆監委未通過彈劾,但去年監察院次召開彈劾審查會,以12比0票通過彈劾、移送懲戒,並依懲戒法院職務法庭新制,由3名職業法官與2名參審員共同審理。

對此石木欽曾表示,上屆監委就曾提案但未通過彈劾,本屆監委不顧他提出有利證據,只憑想像羅織輕率通過彈劾,且對法律明文規定「從舊從輕」10年的追懲時效,置之不理,本案是「爲了彈劾而彈劾」,新任監委淪爲政治打手,他深感遺憾。

不過,司改會28日也以「法庭之友」的身分遞狀,認爲本案不得以逾懲戒權行使期間而爲免議判決,且應受懲戒之行爲包含尚在偵查中之犯罪事實,有停止審理程序之必要;卷證尚未調查完備,合議庭應職權調取,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