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新下課情殺!「跟蹤騷擾防制專法」躺立院2年 未曾實質審

圖文/鏡週刊

世新大學今(11日)發生學長求愛不成,憤而持水果刀行兇割傷女學生,導致女學生頭部耳朵上方和頸部各有約3公分傷口。由於受害女學生上月曾因受不了學長跟蹤、糾纏,向警方求助,但仍發生悲劇

事實上,立法院已有立委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希望類似跟蹤、騷擾憾事不再發生,但連續2屆都僅一讀付委,至今不曾實質審議過。

第8屆立法院時,前立委潘維剛曾在2015年4月,與40位立委連署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不過,該草案經立法院院會一讀、交付內政委員會後,就不曾排入議程審議。

去年7月,國民黨立委吳志揚、蔣萬安、徐榛蔚等人再次連署提出「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但同樣一讀後,交付內政及衛環2委員會聯席審查,就不曾排入委員會實質審查。

據瞭解,對兒少婦幼安全議題長期關注的民進黨立委李麗芬近期也打算提案,希望本屆立院能實質審查、通過立法。

根據吳志揚等人提出的草案,若無正當理由跟蹤、騷擾他人,可處3萬元以下罰鍰;若因此危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重傷,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更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草案也定義跟蹤、騷擾行爲樣態,跟蹤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直接或間接監視、跟追或掌控被跟蹤者或其相關人的行蹤與活動;或是監視、埋伏、接近、進入被跟蹤者或相關人的住處學校工作場所等。

騷擾則指對被騷擾者以人爲干擾、警告威脅、嘲弄或辱罵的言語動作;要求被騷擾者與其約會、交往;寄送、留置、展示、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等;破壞、取走被騷擾者的財產物品電磁記錄;濫用被騷擾者個資無故滯留被艘掃者的住處、學校、工作場所等。

另外,被跟蹤、騷擾者可向警方申請警告命令,禁止跟蹤、騷擾者的相關行爲,警方應於接獲申請的72小時內決定是否核發,若決定核發,每次有效期限爲2個月;也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對跟蹤、騷擾者的行爲採取更積極的法定措施,包括要求騷擾者刪除相關電磁記錄等,而防制令有效期限爲2年以內。

若違反警告命令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5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防制令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去年11月,現代婦女基金會曾舉辦「拒絕跟蹤騷擾」研討會現任該基金會董事長的潘維剛曾指出,2015年該會調查發現國內12.4%的年輕女學生曾遭遇跟蹤騷擾,其中又以「通訊騷擾」佔77.3%最多,認爲跟蹤騷擾已成性別暴力新興型態,應立法規範。當時與會的內政部葉俊榮迴應,內政部已在研議「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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