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給付放寬 離職兩年後仍可請領
失業給付再放寬。勞動部日前函釋公佈,將《就業保險法》所規定的:被保險人應於離職退保後2年內,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申請失業給付,放寬爲超過兩年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勞動部解釋,過去曾有勞工因爲不服被解僱,與僱主打官司,卻可能因爲訴訟時間過長,錯過失業給付兩年請求權,爲避免失業勞工因勞資爭議訴訟期間較長,致影響其失業給付權益,勞動部近期釋明放寬時效。
勞動部官員表示,根據現行法令,非自願離職勞工在訴訟中仍可申請失業給付,但在訴訟中的勞工,擔心這時間就請領失業給付,等於是承認自己的不適任,不利於訴訟結果,因此不願在訴訟期間申請,但真正打完官司,又可能錯過兩年期限。
官員指出,此一放寬對於未來被解僱的勞工來說,如果不服而與僱主打官司,可以專心打官司,不必急於領失業給付而,等到法院判決日起,才重新起算二年請求權,對勞工是一大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