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營運發票少不了 商家試賣也得辦營業稅籍登記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商家在開始營業前必須向當地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即使只是「試賣」階段,不管銷售額多寡,都要登記稅籍並繳納營業稅。
有民衆指出,店家在分店新開幕前推出商品試賣促銷活動,當索取統一發票時,店家卻以「試賣」階段不用辦理稅籍登記爲由,不開立發票。
國稅局表示,依照營業稅法規定,只要商家總機構、固定營業場所開始營業,例如展售場所、連絡處、服務站、營業所、分店、門市部等,統統都要在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不能以「試賣」爲藉口不辦稅籍登記。
依規定,店家若未辦理稅籍登記前而銷售貨物或勞務,國稅局將裁處3千元~3萬元罰鍰;若有漏稅,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且經查獲每月銷售額如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而有未依法取得進貨憑證或未給予他人憑證者,依據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罰鍰。
官員也提醒,除了實體通路以外,若業者轉做網路銷售也要課稅,只要當月銷售貨物銷售額達8萬元、銷售勞務達4萬元以上,必須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國稅局將覈定使用統一發票。
舉例來說,陳小姐在2021年1月透過臉書平臺銷售貨物7萬元,同時透過蝦皮購物平臺銷售貨物3萬元,則陳小姐2021年1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合計爲10萬元,已超過8萬元營業稅起徵點,應立即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