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營業額達起徵點 要辦稅籍登記

直播成本相當低,網路上因而出現許多唱歌、跳舞或帶貨的直播主,直播主爲吸引民衆關注,會融合唱歌跳舞與遊戲等直播活動,與民衆做最佳的雙向互動,也可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銷售,加上完整的金流、物流,使得直播方式銷售產品愈來愈夯。

國稅局指出,如果直播主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並沒有實體店面,在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其中銷售貨物的起徵點爲新臺幣8萬元、銷售勞務爲4萬元。

如果直播主在直播之餘,另外開設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要在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國稅局舉例,甲君經營水晶手飾等相關商品零售,除在實體店面展示產品外,也會在臉書直播銷售水晶相關產品,本身擁有數萬名粉絲。

之後國稅局因而查獲,甲君在2022年3月至2023年3月間,短漏報銷售額合計超過4,1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00多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00萬餘元。

國稅局呼籲,直播主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的情形,並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報漏繳稅款及利息的話,即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