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部媒體議價報告出爐 是否立法給2點結論
媒體議價立法目前共有四名立委提版本,包含張廖萬堅等人提的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強制議價法草案,林楚茵等人所提新聞媒體與數位平臺議價法草案,林宜瑾等人所提的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範雲等人提出的數位新聞發展與民主韌性法草案。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5月決議,數位部須就「數位平臺與媒體議價」國際政策模式暨臺灣立法方向與架構研析提交專題報告。
根據數位部近日提交報告內容指出,目前我國已有四位立法委員提出草案版本,大致參酌澳洲《新聞媒體議價法》爲立法體例與架構,並採取多階段的協商程序的立法設計。
在結論與建議方面,報告總結出以下兩點:
一、持續關注國際立法趨勢與效應
報告指出,目前國際上有關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臺議價法制,主要區分爲議價協商模式及著作鄰接權模式,議價協商模式現在僅有澳洲與加拿大完成立法;美國參議院雖有提出新聞競爭保存法,惟該草案主要目的在於規範集體議價的聯合行爲例外,保護對象亦限於員工總數1500人以下新聞媒體。至於著作鄰接權模式,則主要以歐盟相關會員國爲主,迄今亦僅有法國取得較大進展。
觀察相關立法活動與大型數位平臺之反應,在澳洲,立法甫通過之際,大型數位平臺亦採取抵制作爲,在適逢新冠肺炎疫情最嚴峻的時刻,相關抵制造成資訊流動的困難,因而對大型數位平臺造成莫大輿論壓力,使其不得不與媒體進行協商;而澳洲高度跨媒體集中之產業現象,亦是數位平臺不得不與大型媒體集團談判之原因之一。
另方面,加拿大於通過《線上新聞法》後,Google與Meta均立即宣佈將逐步終止於其平臺上提供加拿大新聞媒體新聞內容,或終止相關新聞服務;又如捷克,Google亦暫時縮減搜尋服務,僅出現標題與連結,規避法律可能造成之法遵風險。對前述國家原本希望透過立法機制獲得額外資源作爲提供或協助新聞媒體發展之意涵尚不相符。
因此,立法之推動宜持續觀測國際法制行動,作爲建立有效新聞產業與數位平臺議價法制之佐證,對於推動立法之方式、時機、模式等,及推動後可能產生風險,均有必要與相關利害關係人進行溝通,以建立產業與社會共識。
二、立法架構與主管機關
從議價協商機制而論,立法思維不同亦影響其相關執法機關選定。澳洲之立法,是建立在大型數位平臺與新聞媒體議價能力不對等前提下,並將相關法規修訂於競爭與消費者法,其本質上屬於競爭法之一環,並由澳洲通訊暨媒體署協助其進行有關合格新聞媒體認定。至於加拿大之立法,是由其文化遺產部所提出,其立法背景在於保護與促進新聞媒體數位轉型與永續發展,而執法機關亦由文化遺產部下之執掌監理之獨立機關加拿大無線廣播電視暨通訊委員會 擔任。
因此,未來我國新聞媒體與大型數位平臺議價法制建構,亦須思考我國對於此一議題之立基點爲何,是以公平競爭前提出發,或是以獲得資源做爲維護我國新聞媒體永續發展爲目標。
最後,報告指出,無論由何機關擔任本法主管機關,本法重要事項皆涉及跨部會權責,需各部會共同協力;數位部願就本法所涉「大型數位平臺指定事項」,擔任該重要事項主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