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官濫權審判追訴全因國賠法13條 法界倡刪除此規定
淘汰不適任司法官已經成爲司法改革重要的工作,但有不少法界人士指出,《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第13條規定,因爲構成要件太過嚴苛,在幾乎不可能成立的情況下,讓許多司法官可以濫權審判、追訴,不須負擔賠償責任。因此有人建議修改此規定,更有人建議直接刪除,以加速淘汰不適任司法官。
《國賠法》規定公務員在執行職務時,若有故意過失侵害人民權利,國家就應賠償。但第13條規定:「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此規定飽受批評。
律師陳雨凡指出,此規定因構成要件太過嚴苛,至今沒有任何透過此規定而請求國賠成功的案例。倘若本規定刪除的話,那就回歸《國賠法》第1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進一步言之,法官、檢察官就是執行審判、追訴之「公務員」,而其參與審判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就是濫權審判追訴或濫權不起訴、貪污收賄等違法行爲;亦即法官、檢察官濫權審判追訴或不起訴等行爲,就已經是《國賠法》第1條第2項前段所稱「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應該負國賠責任。但《國賠法》13條卻又多加一個構成要件「經判決有罪確定者。」當然,這條規定就成爲法官、檢察官脫免國賠責任的解套規定,故建議刪除《國賠法》13條,迴歸《國賠法》的基本規定適用。
另外陳雨凡也說,淘汰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目前最有效的途徑,就是透過《法官法》中的「法官檢察官評鑑機制」以及「職務法庭」,其中民間司改會推出的修法版本,就要求做出不適當處分的法官、檢察官直接負擔賠償責任,不用透過國家賠償的全民買單方式求償。故她認爲,倘若成功修法,未來將比《國賠法》13條更加有用。
而對於《國賠法》13條的修正,也有律師建議,直接刪除法條中的「經判決有罪確定者。」,如此就與德國法官侵權賠償責任規定一樣,讓司法官的濫權、枉法裁判行爲,受到法律的挑戰,人民可以依法追訴司法官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