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應是新聞自由的守護者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對有線電視中天新聞臺不予續照。中天電視不服處分,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狀聲請假處分,盼暫時保留可以使用52臺的頻道;假處分中聲明「得經營中天新聞臺,並以原有線電視頻道播映節目廣告」,法院已迅速分案並且訂11月30日下午開庭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假處分是法律定暫時狀態,乃「公法上之權利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爲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爲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爲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在民事上亦有之,均屬於暫時性之緊急、必要保全程序,准予假處分亦不表示將維持確定狀態,仍應循一般訴訟程序取得確定名義

而中天新聞臺一旦關閉可以說新聞事業生命就此結束,不但經營者的私有財產遭受重大損失,500餘名員工也面臨立即的失業危機。衆多設備、租金、廣告契約民衆記憶,等將隨風而散,未來如何重拾今天的榮景?新聞學界都一致認爲無線電視臺不是公共財,屬於經營者的私有財產,NCC罔顧此一事實,將中天當作公共財而予以關閉,勢必造成當事人無法回覆的損失。

NCC從委員任用到對中天申請換照的程序,顯示的是蔡政府意欲拔掉中天的強烈意圖,一切都是先射箭再畫靶,NCC公正性蕩然無存。更以不正當的程序運作,製造中天屢罰屢犯的印象,尤其聽證會過程更印證它完全違背《行政程序法》,毒樹毒果,這樣的裁決能有正當性嗎?

沒有言論自由就沒有民主,關閉新聞媒體是何等大事,它剝奪了憲法第11條賦予人民言論自由權的權利,甚至NCC組織法據以制定的廣電三法都違背了憲法有關言論自由的規定關中天,讓臺灣自解嚴以來30多年民主化過程蒙羞受污。

過去《刑法》第100條修正案,即對於單純之言論主張認非屬叛國罪,不罰;又《集會遊行法》第4條原規定「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亦被司法院445號解釋宣告違憲;無非彰顯法律對於言論自由之保障與重視。而媒體可以有效監督政府,摘奸除弊,提供興革意見,其存廢與否應該讓消費市場自由決定。

近來,民進黨多項政策違逆民意,早已被大衆批評得體無完膚,司法的公正性亦常受到質疑,認爲有配合民進黨判決之虞。倘若行政法院本次假處分能站在法律角度,公正審視法條及社會大衆觀感,暫時准予復臺,未嘗不是臺灣民主和臺灣司法的一次正面展現,不致使得民主倒退、司法蒙羞。

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高等行政法院過去曾對於黨產會作出不利之處分,贏得普遍尊重與信任;因此,我們仍抱以高度期待司法可以扮演保障言論自由的守護者。(作者爲世新大學法律系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