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修法 警方報請檢許可 才能強制驗尿

司法院23日完成修法草案,未來警方如果有必要性,可在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強制驗尿。(本報資料照片)

爲了查緝毒品,警方強制嫌犯採尿規定,前年遭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後,司法院23日完成《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法草案,未來警方如果有必要性,可在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強制驗尿;急迫情況則可逕行驗尿,但須在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爲不應准許者,3日內撤銷。

促成修法的案件是因陳姓男子拒絕接受採尿,警方2012年3月23日將他強行押解到醫院,捆綁在病牀上後,由醫師將尿管插入他的尿道並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後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檢方將陳男起訴,承審法官裁定停審聲請釋憲。

2022年10月14日,憲法法庭判決,《刑事訴訟法》205條之2「非侵入性強制採尿」的規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違憲,從判決日起至遲滿2年失效,且2年內要完成修法;過渡期間,警方須向檢察官聲請鑑定許可纔可強制採尿。

司法院院會昨通過《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修法,明定檢察事務官及警方,面對調查及蒐證「非侵入性強制採尿」處分所應踐行的正當法律程序,修正草案將盡速函請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修法草案規定,檢察事務官及警方有相當理由,認爲採取尿液得作爲犯罪的證據,並有鑑定的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其意思,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採取。

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急迫情況,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但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尿,應於採取後24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爲不應准許者,應於3日內撤銷,且規範驗尿許可書的內容,及相關救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