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冠軍虧損34%被告上法庭 律師:"承諾書"違反剛兌規定

私募有多不好乾?一不小心虧錢了還有可能被人告法庭

裁判文書網一則6月17日的民事判決書中,一名私募投資者一紙訴狀,將2016年的股票私募類冠軍思通告上了法庭。

一年虧損34%

民事判決書顯示,山東一位私募投資者通過中泰證券在2016年12月買入蘇思管理的“藍海穩定成立一期基金”,基金合同約定該基金設有預警線和止損線,分別爲0.8元和0.7元,但2017年11月29日,這一投資者贖回上述基金時,其投入的本金200萬元只剩下132萬元,也就是說投資人持有基金產品不到一年虧損率達34%。

值得注意的是,該名投資者稱,2017年藍海中心法定代表人蘇思通向原告出具承諾書,承諾清算金額不足1500000元部分,一次性補償至1500000元,無條件在2018年9月1日前兌付完畢,逾期願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但到期後,蘇思通並未將損失補償給投資人。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蘇思通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經本院償付原告王春利損失人民幣179405.39元。

此外,法院駁回原告王春利對被告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分公司、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藍海韜略資本運營中心的訴訟請求

公開資料顯示,2016年,蘇思通掌管的“藍海一號”順利躲過2016年初的A股“熔斷”,年收益達到180.92%,成爲當年私募“黑馬”,奪得2016年度私募冠軍。

違反“剛兌”禁止性規定

該名投資者要求私募機構兌付的行爲,是否和監管屢次明令禁止的“剛性兌付”相違背?

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金融團隊負責人合夥人張璇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基金管理人負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管理基金財產義務,該義務是法定義務也是合同義務。如基金經理未及時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止損線”和“預警線”進行操作,則將存在違反其管理義務的情形,進而應當承擔投資者損失。

她表示,管理人責任義務的邊界在於其是否有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操作,而不是是否達成了止損的實際結果。”如果基金經理已經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了操作,但由於該只股票的實際情況實際上未能完成止損,比如因股票停牌或跌停等原因而導致股票未能實際賣出去,則基金管理人並不對該結果負有補足責任和義務。該等按照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止損操作的安排與監管規定禁止的‘剛性兌付’並不相同。”

那麼,據該投資者所稱的私募機構出具的“承諾書”是否符合相關法律條例

張璇表示,該“補償承諾函”的出具爲基金管理人向投資人承諾,當出現約定的虧損情形時則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予以補償。儘管該“補償承諾函”的出具主體並非基金管理人,而是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但由於蘇思通是基於其作爲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出具,會被認定爲基金管理人通過該方式變相向投資人提供保底承諾,進而違反了資管新規等監管規定關於禁止向投資人提供保底承諾、剛性兌付等禁止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