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酒駕被撞死,憑什麼讓我賠100萬?”車主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伴隨着中國科技的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道路上私家車的數量越來越多,每當工作高峰期還常常會出現堵車的情況。但事並無絕對的一面,私家車給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因不遵守規定而產生的交通事故悲劇每天都在上演。

就在2020年的張家界,李先生將自己的越野車借給好友張先生出差辦理事務,不料對方卻因醉酒駕車後不幸身亡。在此之後,張家人認爲車主應當對此負有責任,將李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法律上將如何認定呢?

李先生與張先生曾經任職於同一家公司,因爲二人是同一批次進入崗位的新人,相互之間聊天交流的次數較多,日子久了,彼此之間便積攢下深厚的情誼。

後來,李先生因生活家庭上的原因對公司提出離職,而張先生仍繼續留在原單位任職。二人雖然聚少離多,但其友誼一直持續,在過節日經常相互祝福,儼然成爲莫逆之交。

在2020年12月,張先生接到公司的安排,要求他到外地出差接待客戶,並希望他能夠在客戶面前表現良好。因路途較遠中間還有其他行程安排,張先生急需一輛可以自由駕駛的私家車來爲工作助力,這時候他想起李先生最近新買了一輛越野車,便向其開口借用。

因和張先生關係保持良好,且李先生知道張先生已經取得合格的駕駛證,擁有獨自上路的能力,面對好友的求助,他毫不猶豫,滿口答應,當天就當越野車的鑰匙交給了李先生 並祝福他路上小心,希望他工作旗開得勝。

帶着好友的祝福,張先生小心翼翼地將車開上了路。見路邊行人步履匆匆,道上車水馬龍,張先生坐在車內時不時地偏過頭好奇地欣賞。這一路奔波勞累,張先生在接完客戶,商定完工作事宜後便打算踏上回家的道路,不料卻被之前結交的異地朋友攔住了。

因圓滿結束任務,張先生心情甚好,面對朋友提出前去一同聚餐飲酒的邀請,他稍作思考便同意一同前往了。在事發晚上,張先生飲入不少酒精,因自小不擅長飲酒,張先生沒喝幾杯便感到大腦混混沌沌,雙面迷濛,滿面紅光。他搖搖晃晃地將送至嘴邊的酒杯推開,嘴裡不住唸叨:我喝不下去了,不喝了,不喝了!

然而,同桌的幾人卻哈哈大笑,並沒有因張先生的拒絕而停下勸酒的舉動,在意識混沌之下,張先生身體攝入的酒精含量已經瀕臨極限,在張先生癱倒在沙發上後,衆人才七手八腳將他扶起來。

在酒宴結束後,張先生準備啓程回到家鄉。在出發前,組織共飲的酒友表示可以爲他叫個代駕開車回家,然而剛剛出門被寒風一吹,腦子已經清醒不少的張先生拒絕了,認爲自己可以走,拒絕了朋友的好意。

就在他坐進車內,剛纔那股酒意再次傳來,張先生的眼皮一直在打顫,握住方向盤的雙手也在微微顫抖。過量的酒精已經腐蝕了他的警覺性和小心點能力,在就張先生路過一座橋時,其駕駛的汽車左拐右拐,猛然衝擊橋兩邊的柵欄。

只聽張先生尖叫了一聲,車輛重重撞擊旁邊一棵大樹上。車頭瞬間被壓扁,因爲慣性張先生難以及時剎住車,他的身體猛地前傾,隨即就感到一陣天旋地轉,自己整個身體脫離了駕駛位,在座位上空微微彈起,隨後頭部傳來一陣劇痛,眼前一黑,昏迷了過去。

因爲事發時天色已晚,再加上週圍過往行人較少,等有人發現將張先生送往醫院時,已經耽誤了搶救的時機,張先生最終因車禍離世。

在事後,張先生的家屬認爲都是由於李先生將車輛借給張先生才發生了車禍,應當對自家孩子的死亡承擔賠付責任。而李先生十分委屈,他認爲自己是因和張先生關係良好才借車,在事故發生後也十分悲痛,沒有向其家人追償車輛損失,反而被倒打一耙,實在是難以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9條規定: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時,因借用導致車輛所有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同時,應當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責任,當車輛所有人對事故發生確有過錯時,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車輛的使用者與實際控制人是張先生,而車輛的所有者爲李先生,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本應由實際使用者也就是張先生承擔責任,但可以判定李先生對事故的發生確有過錯的除外。

在法律上規定車主可以被認定有過錯的情形有三種,分別爲:1.車主知道或應當知道車子有缺陷仍然借用的2.車主知道或應當知道駕駛者無駕駛資格仍然借用的3.車主明知或應當知道駕駛者因飲酒或服用精神藥品、麻醉藥品,或患有疾病無法駕駛機動車仍然借用的。

本案中李先生借車行爲屬於好意善施,在借車時他知道張先生有符合規定的機動車駕駛證,且其在借車時張先生精神正常,並未飲酒,車子也毫無缺陷,不能夠認定李先生存在過錯行爲,而張先生後續飲酒駕車的行爲也無法期待李先生有得知此事的可能性並進行勸阻。

綜上所述,張先生應對自己駕駛出現事故一事負全部責任,李先生對此事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行車不規範,親人兩行淚”,酒駕、醉駕一直都是我國交通事故頻發的兩大殺器,駕駛者應當遵循國家規定,安全出行,保護好個人的生命財產權益。

(《“他酒駕被撞死,憑什麼讓我賠100萬?”車主被告上法庭,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聞報道/裁判文書,當事人系化名;圖片皆(部分)爲網圖,與案無關;原創文章,請勿轉載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