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律師公會3聲明:特偵組權力過大沒有監督機制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特偵組以「特他字第六十一號」掛多案監聽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高檢署檢察林秀濤等人,不料烏龍監聽立法院總機,引發「肉糉串式監聽」擴線爭議。臺北律師公會今天發表3點聲明,分別是特偵組權力過大且欠缺監督機制,應重新檢討特偵組的存廢問題及對於偵查機關的監督制衡機制;徹底檢討通訊監察法令規範實務運作;應正確實踐偵查不公開原則

臺北律師公會指出,特偵組指稱前法務部長曾勇夫、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涉個案關說,特偵組並召開記者會公佈對相關人士的監聽譯文內容,引起社會各界的諸多批判。

臺北律師公會指出,特偵組位居各偵查機關的頂端,專門負責偵辦政府高官及重大貪瀆案件,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並可指揮各級偵查機關協助辦案,權力實屬過大,在沒有任何內部監督及外部制衡機制下,容易濫用而侵害人權。此外,應嚴格禁止全體偵查機關違法權聲請通訊監察,並促使法院嚴格審覈把關。

臺北律師公會認爲,政府相關部門應藉此案例,儘速制訂有效的監督及制衡規範,以節制特偵組等偵查機關的權力,並修改相關法令、認清「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真義,徹底杜絕違法監聽及濫用偵查權力的情事發生。

以下爲臺北律師公會的聲明:

一、特偵組之權力過大,且欠缺監督機制,應重新檢討特偵組之存廢問題及對於偵查機關之監督制衡機制

我國之偵查機關向來欠缺有力的內部監督機制與外部制衡機制,是故在偵查作爲上常有濫權之情形。特偵組位居各偵查機關之頂端,專門負責偵辦政府高官及重大貪瀆案件,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並可指揮各級偵查機關協助辦案,其權力實屬過大,在沒有任何內部監督及外部制衡機制下,誠易濫用而侵害人權,本次媒體報導之疑似濫權監聽即爲惡例

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實應藉此個案重新檢討對於全體偵查機關之監督制衡機制、深思特偵組之存廢問題,以徹底杜絕濫權偵查。

二、就通訊監察之法令規範及實務運作進行徹底檢討,使之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精神

我國實務上通訊監察之浮濫早已衆所皆知,本次媒體報導之疑似違法濫權監聽僅系冰山一角。其原因在於發動者即偵查機關動輒以維護治安之名濫行通訊監察,審覈者即法院姑息偵查機關濫權而未盡把關之責,均未能體認通訊監察行爲侵害人民憲法保障之秘密通訊自由至巨,必須符合犯罪重大、最後偵查手段比例原則,而不可率而採行,更不可巧立「行政不法」之名而行違法濫權通訊監察之實。

上述情形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人民通訊自由之立法目的已遭架空,通訊監察已成爲偵查機關碰運氣辦案的工具,人民隨時籠罩在政府機關濫權監聽的陰影下,不知何時會因爲在電話中的幾句談話就必須受到偵查機關的偵辦。因此,政府相關部門實有必要就通訊監察之法令規範及實務運作進行徹底檢討,嚴格禁止全體偵查機關違法濫權聲請通訊監察,並促使法院嚴格審覈把關,對於違法濫權聲請者覈准者,事後均應科以相當法律責任,以符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保障人權之立法精神。

三、應正確實踐偵查不公開原則

事件所顯現的另一個爭議,就是媒體報導檢察總長總統報告偵查所得結果,涉嫌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之問題。實則,偵查機關長期以來經常扭曲解釋與濫用偵查不公開原則,例如:偵查機關常以偵查不公開爲由,不當限制辯護權或其他刑事被告訴訟上之權利;然而另一方面偵查機關又常無視偵查不公開之規定對外泄漏偵查內容。結果,偵查不公開原則成爲偵查機關辦案的「利器」,而忽略被告權利之保障。因此,特偵組等偵查機關實應確實貫徹偵查不公開原則,以免濫權而侵害人民權利。

綜前所述,我們認爲政府相關部門應藉此案例,儘速制訂有效的監督及制衡規範,以節制特偵組等偵查機關的權力,並修改相關法令、認清「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真義,徹底杜絕違法監聽及濫用偵查權力之情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