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一分局勤指中心主任酒駕被攔檢法辦 記一大過拔官追究分局長督導責任
▲臺南市警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謝家盛,涉嫌酒駕被法辦,並記一大過「拔官」,也連累一分局長被追究考覈監督責任。(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臺南市警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謝家盛,酒後騎車經永康區復華一街,遭永康分局大橋派出所員警攔查查獲,酒測值0.41mg/l,涉嫌刑法185-3罪嫌送辦,一分局並召開考績委員會,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覈實施要點」規定,調整爲非主管職務及服務地區,核予記一大過行政處分,並追究該分局長考覈監督責任。
據瞭解,臺南市警一分局勤指中心主任謝家盛,7月10日晚上接受該中心的蘇姓員警邀約吃海鮮,席間一羣人即有飲酒,謝員酒後騎車離去,現場友人皆未阻攔。
謝員隨後又去永康一家金紙店飲酒續攤,直至11凌晨1時多才結束,謝員騎車載友人離去,於凌晨1時37分許,途經永康區復華一街時,因友人未戴安全帽,被永康分局大橋所巡邏員警發現上前攔查,因謝員等人酒味濃郁,員警要求酒測,謝員當下向員警說明自己爲市警一分局員警,執勤員警立即依規定通報永康分局督察組前來處理,經酒測謝員酒測值高達0.41 mg/L,涉嫌刑法185-3項送辦,並遭臺南市警一分局「拔官」、記一大過行政處分。
臺南市警局長周幼偉表示,市警局三令五申絕對嚴禁員警有酒後駕車情事,謝員身爲幹部仍知法犯法,將採最嚴厲懲處,絕不寬貸,以儆效尤。
刑法185-3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5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瞭解,臺南市新化警分局1名敬姓警員,2020年6月2日凌晨,在臺南市西華南街與成功路口,涉嫌酒駕與計程車發生車禍,造成女乘客受傷,市警二分局警方到場查處,敬員酒測值達0.46mg/L,被依涉嫌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臺南地檢署偵辦,新化分局召開風紀會,再建請記敬員一大過調至偏遠單位服務嚴懲,派出所所長連坐「拔官」調整非主管職務,以示酒駕零容忍。
酒駕零容忍是臺南市長黃偉哲一直強調,並要求臺南市警局嚴格落實酒駕取締工作,臺南市警局所屬各分局也不定期舉行酒駕路檢專案勤務,沒想到負責執法的警員竟然知法犯法酒駕肇事,臺南市警局長周幼偉,當時對員警知法犯法酒駕肇逃十分震怒痛心與遺憾,表示會依警政署最新修正「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覈實施要點」規定,不分勤務中或勤餘酒駕肇事,當事人調整服務地區並依規定記大過一次,涉及酒駕肇事部分,另依照刑法公共危險罪究辦,待司法判決後再擬議行政責任。並強調爲加強各級主管的考監責任。周幼偉局長特別公告,日後只要有員警發生酒駕情事,該單位主管一律調整非主管職務。
據查,臺南市警一分局勤務指揮中心主任謝家盛(60歲)是官拜二線三星警官、警大47期畢業,以中階警官身分再犯酒駕,引起市長黃偉哲、市警局長周幼偉震怒,除本身酒駕觸法送辦外,另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覈實施要點」規定,調整爲非主管職務及服務地區,核予記一大過行政處分,並連累一分局長鄭榮昆,將被連坐追究考覈監督責任,實在令人扼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