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正副議長賄選案 林士傑抗告駁回李文俊發回更裁

臺南高分院今天駁回林士傑抗告,撤銷李文俊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本報資料照片)

臺南檢調偵辦臺南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案,檢方聲押臺南市議員李文俊、臺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但臺南地院裁押林士傑,李文俊則被當庭釋放請回,林士傑不服裁定提起抗告,檢方也對李文俊被請回提抗告,臺南高分院今天駁回林士傑抗告,撤銷李文俊原裁定,發回地院更裁。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晚間指出,李文俊否認犯行,所述避重就輕,且本案涉案相關人等衆多,雖多已到案,惟均否認犯行、避重就輕,彼此供述又有歧異,且李文俊與同案被告友人黃怡萍關係密切,供述尚待檢察官交叉比對,以助釐清案情,無法排除被告爲規避刑責,而有勾串共犯、證人可能性。

合議庭指出,原裁定認爲依現有證據,尚難認爲李涉犯共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行賄罪的犯罪嫌疑重大,逕予駁回檢察官聲請,仍有討論空間,檢察官據此提起抗告,爲有理由,因此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更妥適調查及處置。

合議庭針對林士傑抗告部分認爲,經原審裁定羈押原因及必要,俱與卷內資料相合,無衝突矛盾之處,林士傑與方一峰於慶安宮見面對談雖未直接使用加害生命、身體、自由等話語,惟對方已形成心理畏怖壓迫。況且林士傑遭司法機關傳喚,卻於知悉檢察官簽發拘票後纔到臺南地檢署報到,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

合議庭認爲,林士傑始終否認犯行,並有逃亡、勾串共犯、證人及湮滅證據之虞。且以被告與方一峰素昧平生,兩人對話使方心生畏懼,審酌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及維護選舉過程公平性等公共利益,與林的防禦權、人身自由受限制程度,若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羈押處分,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審判順利進行,羈押禁見有必要也合乎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