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人回家之路 這麼難

(圖/本報系資料照片

政府日前突然公告自109年12月1日起將啓動秋冬防疫專案,急壞許多已經排除萬難想要回家旅外臺灣人。

秋冬專案要求所有入境轉機旅客登機前須附3日內新冠肺炎核酸檢驗陰性報告,該報告需由啓程地政府機關許可設立之醫療院所開具,內容需備有「登機者之護照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護照號碼」、「採檢日及報告日」、「疾病名稱」、「檢驗方法」及「判讀結果」等項目,上述要求的內容缺少一項,航空公司就可以不讓民衆登機。

我不禁想問政府所依據的法令爲何?合憲嗎?

不必問就知道衛福部說明依據的法律爲何,勢必又搬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爲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這個條文在今年2月修法時,若不是我在政黨協商時擋下原來條文草案,指揮官擁有的權力是高於總統,沒有任何可以監督課責的機制,因爲原條文是「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

當時我斗膽提出一個質疑,「萬一指揮中心所做的一些措施和總統的緊急命命有所牴觸或扞格的問題時,因爲在這裡並沒有事後追認的程序,不知對於立法院的國會監督及問責方面有沒有其他的配套措施?」我的發言引起民衆、時力兩黨的附和,終於把原文中的「命令」兩字刪除。

當時陳時中已經下令醫護人員不得出國,我們也不知道後續還有更多像武漢臺胞註記、小明們或陸生不得返臺等規定, 這些所謂的必要處置措施,其實都引發許多合憲、釋憲的質疑。幸好,朝野上下爲了抗疫防疫,都儘可能支持指揮中心的決策

陳時中在立院被詢及有關秋冬防疫專案的措施是否合憲時答覆,「這些措施是爲防疫所需要,爲保護國人的移動安全,同時兼顧國內整體的醫療負荷,至於合不合憲可以再向相關單位請教。」由此可知,秋冬防疫專案根本還沒有與法制單位討論過,行政院及衛福部都沒有法制人員嗎?

從最早的「禁止醫護人員出國」到即將實施的「要求航空公司不讓人民登機」的公告,行政機關都沒有明確告訴民衆相關法規依據,到底是行政命令還是行政處分,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全都撒手不管,民衆不知道該向誰申訴、提告,行政機關的公權力究竟對民衆採取什麼行政作爲。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記者會臉書網頁、LINE或新聞稿等等方式,公告執行秋冬防疫專案,限制在全球各地拚經濟的國人回家,似乎沒有多少人想過這些措施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高舉「防疫視同作戰」的大旗,爲了國家安全,都可以漠視憲法的規定,看看在臺北天空來去自如的美國高官們,再看看爲了國家經濟命脈四海奮鬥的臺灣人們,回家的路真有這麼難嗎?

(作者爲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