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符合「公民不服從」要件 北院:抗爭有理

太陽學運強打「公民不服從」,臺北地院參酌國內外學說整理7項要點。(圖/資料照)

記者楊佩琪張曼蘋/臺北報導

太陽花學運一共22人被告妨礙公務、煽惑他人犯罪罪名,臺北地方法院首度針對「公民不服從」部分作出解釋,分爲7項要件。而該解釋影響刑法第306條「無故」之構成要素

臺北地方法院參酌國內外學說,整理7項「公民不服從」要件如下:

1.抗對象系與政府或公衆事務有關之重大違法不義行爲。

2.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衆事務之目的爲之。

3.抗議行爲須與抗議對象間有可認識之關聯性。

4.須爲公開及非暴力行爲。

5.適當性原則,即抗議手段有助於訴求目的之達成。

6.必要性原則:無其他合法、有效之替代手段可資使用。

7.狹義比例原則:抗議行動所造成之危害須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且侷限於最小可能之限度

法官認爲,時任國民黨立委張慶忠的「視爲已審查、送院會存查」的行爲,已經違反黨團協商決議,未依正當法律程序審查議案。此舉確實引發各界批評、抗議,但因爲審酌予公共事務相關之服務協議立法行爲,因此並無重大瑕疵

另外,黃國昌等人因認爲立法院無法表彰民意,髓已佔領立法院之方式進行抗議,且因服貿協議影響之行業即領域甚廣,攸關國家未來政治、經濟發展甚鉅,抗議動機與目的與公衆事務有重大關聯。

▲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服貿協議攸關國家未來,抗議動機、目的與公衆事務有重大關聯。(圖/資料照)

又抗議行爲和語言,均系在場已有民衆聚集狀況下,爲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情形,屬公開行爲,且未積極對警方施以攻擊或破壞立法院之公務設備,尚屬平和,非惡意暴力攻擊行爲

法官也認爲,以佔領立法院方式表達訴求,實際上亦造成立法院院會無法順利開會,抗議手段有助目的之達成。而按立法院審查議案之慣例,視爲已審查並送交存查案,事後未經院實質審查者,即全部生效,實際上也無再送經院會或送回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或議決可能,即爲已無期待可能即時可資救濟之有效管道

加上即便議場遭佔領,立法委員仍可在院區內其他地點召開會議,未影響或遲滯議事程序進行,所造成之危害與反服貿訴求兩者相較衡量,損害顯然小於訴求目的所帶來之利益。

且立法院不僅未主動驅離,還試圖進行溝通對話,瞭解訴求,其後也未就此表示要進行追訴之意,更可證明,立法院對此等公共事務政治意見表達予以容認尊重。立法院爲國家最高民意機關,本應廣爲傾聽、接納各種民意,不應對反對意見有差別待遇或抗拒不同意見聲音。

因此,臺北地方法院認爲,就整體法規規範價值體系觀之,尚與一般社會倫理規範無違,具有社會相當性,自無予以非難之必要。而此等意見表達既不具實質違法性,屬有正當理由,與刑法第306條「無故」之構成要件、與煽惑他人「犯罪」之要件有別。

▲臺北地方法院認爲,服貿協議攸關國家未來,抗議動機、目的與公衆事務有重大關聯。(圖/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