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訂自治條例 微型電動二輪車違停 可拖吊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月30日起應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上路。(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提供/陳淑娥臺中傳真)

臺中市有登記微型電動二輪車共近3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使用日益普遍,《臺中市移置保管妨礙道路交通微型電動二輪車自治條例》草案25日送議會法規委員會審查,未來微型電動二輪車若違停,將可依法進行拖吊移置。

因應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上使用情形日益普遍,且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月30日起應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上路。

交通局指出,截至10月止,全市有登記微型電動二輪車近3萬輛,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針對無牌或無效牌違停可拖吊移置,已登記領有車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有拖吊罰則,市府須訂定《移置保管妨礙道路交通微型電動二輪車自治條例》才能執法。

議員黃守達表示,臺中市有訂定違規車輛保管及移置辦法,現在要專門制定自治條例來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法律位階竟比規範汽機車車輛高,其他五都在同一自治條例處理,臺中市卻反而要另訂條例。

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因各縣市在訂定移置車輛保管辦法時間不一致,臺中市訂定時,中央已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可訂定,規範車輛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範得移置保管者爲限,臺中依該條例制定辦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微型電動二輪車若未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處1200至3600元罰鍰;未滿14歲騎乘,處600至1200元罰鍰;未戴安全帽,處300元罰鍰;時速超過25公里,處900至1800元罰鍰;擅自改車,處1800至5400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