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違停無法拖吊 臺中將訂自治條例

微型電動二輪車違停無法拖吊,臺中將訂自治條例。(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全臺中市有登記微型電動二輪車共近3萬輛,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上使用日益普遍,臺中市府25日將《移置保管妨礙道路交通微型電動二輪車自治條例》草案送法規委員會審查,未來微型電動二輪車若違停,將可依法進行拖吊移置。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月30日起應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道路。(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提供/陳淑娥臺中傳真)

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月30日起應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道路。(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提供/陳淑娥臺中傳真)

因應微型電動二輪車於道路上使用情形日益普遍,且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自11月30日起應依規定登記、領用、懸掛牌照後,才能行駛道路。

交通局指出,截至10月止,全市有登記微型電動二輪車近3萬輛,因《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只針對無牌或無效牌違停可拖吊移置,已登記領有車牌的微型電動二輪車未有拖吊罰則,所以市府須訂定《移置保管妨礙道路交通微型電動二輪車自治條例》才能執法。

議員黃守達表示,臺中市有訂定違規車輛保管及移置辦法,現在卻要專門制定自治條例來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法律位階卻比規範汽機車車輛高,其他五都都同一在自治條例處理,臺中市卻反而要另訂條例。

交通局長葉昭甫指出,因各縣市在訂定移置車輛保管辦法時間不一致,臺中市訂定時,中央已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可訂定,規範車輛以《道交條例》規範得移置保管者爲限,臺中是該條例制定辦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微型電動二輪車11月30日起進行登記、領用及懸掛牌照後,纔可上路,年滿14歲才能騎乘,必須戴安全帽,時數爲25公里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