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司機推洗腎婦下車害摔落頸椎骨折 二審改判6月獲緩刑

臺中市項姓司機前年因一連串過失,釀謝姓洗腎婦人摔斷頸椎後臥牀死亡,一審依過失致死判他7個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認爲項坦承犯行且以給付部分調解金額予被害家屬,改判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潘虹恩攝)

臺中市項姓司機前年載送謝姓老婦返回護理之家時,因駕駛不符規定車輛等一連串違規行爲,釀謝婦從輪椅前傾倒地摔斷頸椎,後長期臥牀死亡,一審依過失致死判他7個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認爲項坦承犯行且以給付部分調解金額予被害家屬,改判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可上訴。

從事載運洗腎患者工作的項姓司機,前年1月間載運洗腎完畢的謝婦自醫院返回護理之家時,不僅駕駛未符規定的車輛,途中發現安全帶鬆脫時未綁在椅背後方而僅綁在活動靠枕上,推行謝婦下車時又使用不合規定的活動式坡道,項男用力過猛,竟導致安全帶沒綁好的謝婦從輪椅上向前倒地,造成她頸椎骨折、頸髓損傷等,送醫後又因長期臥牀及褥瘡、肺炎等死亡。

臺中地院一審依過失致死判項姓司機7個月徒刑,但檢察官認爲,項男犯行釀謝婦與家屬天人永隔,且項男未與家屬達成和解、態度不佳,原審量刑過輕,提出上訴。

臺中地院二審認爲,項男因一時疏忽,導致謝婦喪失生命,並給被害人家屬帶來深重且無法磨滅的痛苦,但他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亦表示歉意希望賠償被害人家屬所受損害,在原審後已與謝婦家屬調解成立並支付部分賠償金額,加上被害人家屬同意從輕量刑、給予緩刑宣告,認爲原判決量刑不合比例,應予撤銷,並改判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