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婦駕車急煞害行人仆街骨折 爲這2原因遭判刑
林姓婦人去年在臺中市駕車途中,見行人通過馬路急煞,造成陳姓女子受驚嚇倒地骨折,且未處置駕車離去,被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判刑。(民衆提供/王煌忠臺中傳真)
林姓婦人去年駕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玉門路與西屯路口時,見行走在行人穿越道的陳姓女子,林婦急踩煞車,造成陳女受到驚嚇撲街骨折,林婦未下車查看逕自駕車離去,臺中地院依肇事逃逸判處拘役55日,另依過失傷人判處6月徒刑,林婦辯稱並未撞上行人提出上訴,二審以「因果關係」駁回上訴,林婦再提上訴,臺中高分院針對過失傷害部分不得上訴三審駁回,肇事逃逸部分將依法送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2年12月8日上午8點22分,林姓婦人駕駛自小客沿臺中市西屯區玉門路行駛,欲左轉西屯路3段時,見行人穿越道陳姓女子以小跑步通過,立即踩下煞車,陳女因受到驚嚇,爲閃避自小客導致重心不穩往前撲倒,造成右側股骨頸骨折,林婦則逕自駕車離去。
林婦接受審訊表示,「當時有停車讓陳女通過馬路,是她自己跌倒在地,我認爲我沒有過失」,林婦還說「我本來想下車扶陳女,看到她自己站起來且過馬路,纔開車走了,沒有肇事逃逸的意思」。
法官認林婦駕車行經路口應減速禮讓行人,卻持續往前行駛,見可能撞及陳女才緊急煞車,導致陳女受驚嚇往前跨步,重心不穩而跌倒受傷,陳女雖非遭自小客直接撞擊,但急煞與陳女傷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依過失傷害人處拘役55日。
另林婦爲禮讓行人優先通行導致陳女受傷,卻未提供必要救護措施,及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處理,罔顧他人安危,且犯後未坦承犯行,迄今未與陳女達成和解,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受傷而逃逸,判處有期徒刑6月。
林婦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認上訴無理由駁回,林婦再提上訴,臺中高分院就過失傷害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經二審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應予駁回,至於肇事逃逸罪部分,本院將依法送上訴。